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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監察人二人,由甲、乙擔任,某日甲因病辭世,該公司如何應對始符公司法規定?
  • A 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 60 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
  • B 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
  • C 由監察人乙決定何時補選
  • D 毋須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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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關於『董事』缺額達 $\frac{1}{3}$ 須限期辦理補選之規定(《公司法》第 201 條),是否在同法第 227 條關於監察人『準用』董事規範的清單之中?此外,根據《公司法》第 216 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法定最低員額為幾人?若目前的監察人剩餘人數仍符合法定門檻,且法律並未明文準用補選規定,該公司是否仍負有強制補選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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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監察人補選規定的差異

在公司法中,許多人會誤以為監察人也適用董事缺額達 $1/3$ 須補選的規定。但實際上,公司法第227條並未準用第201條(僅準用第196條至第200條、第208條之1、第214條及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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