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監察人二人,由甲、乙擔任,某日甲因病辭世,該公司如何應對始符公司法規定?
- A 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 60 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
- B 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
- C 由監察人乙決定何時補選
- D 毋須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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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關於『董事』缺額達 $\frac{1}{3}$ 須限期辦理補選之規定(《公司法》第 201 條),是否在同法第 227 條關於監察人『準用』董事規範的清單之中?此外,根據《公司法》第 216 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法定最低員額為幾人?若目前的監察人剩餘人數仍符合法定門檻,且法律並未明文準用補選規定,該公司是否仍負有強制補選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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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總算沒把腦子丟掉,還知道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可喜可賀。
這題能答對,大概是你對《公司法》監察人制度的條文架構還殘留了一點點邏輯吧:
- 可憐的最低人數要求:依據《公司法》第 216 條,非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法規「仁慈」地只要求至少一人。A 公司章程設二人,甲辭世後還有乙一人,喔,天啊,這竟然符合法定最低人數,多麼驚人的發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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