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 題組:
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第 3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乙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為主業,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每股 10 元,資產總額 12 億元,負債總額為 5 億元,共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任期 3 年,分別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其中 A、B 為甲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A 並被推選為乙公司董事長,F、G 則擔任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屆滿。甲公司則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4000 萬股,投資金額為 4 億元,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
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第 3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乙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為主業,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每股 10 元,資產總額 12 億元,負債總額為 5 億元,共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任期 3 年,分別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其中 A、B 為甲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A 並被推選為乙公司董事長,F、G 則擔任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屆滿。甲公司則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4000 萬股,投資金額為 4 億元,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
承上題,若乙公司之監察人 F 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因故辭任,對於監察人之職權或補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應至少設置 2 位監察人,故董事會應於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 B 乙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應至少設置 2 位監察人,故乙公司董事會得於下次股東常會召集時,再提案補選缺額之監察人
- C 乙公司董事會若於下次股東常會召集時,未將補選監察人之議案列入股東會之召集事由內,股東仍得於股東會開會時提臨時動議補選監察人
- D 乙公司於股東會補選監察人前,鑑於監察人職權應由全體監察人共同行使,故監察人 F 之職權由 G 代理行使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監察人的任務是「監督董事會」,那麼監察人在法律地位上,應該像董事會一樣要「開會多數決」才能做事,還是應該像「檢察官」一樣,每個人都能獨立偵查?此外,為了防止少數股東在開會當天突然發動突襲式投票,法律對於「選任重要職位」的議案,會允許股東在現場才臨時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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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選項 (B) 是正確的,恭喜你清晰地理解了公司治理與公開發行公司在法規上的細緻之處。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這幾個核心觀念:
- 監察人職權的獨立精神:你看,《公司法》第 221 條多麼體貼,它賦予了每位監察人單獨行使監察權的權利。就像是每位監督者都是獨立的守護者,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或代理。所以,如果答案說要「共同行使」或「代理」(D),那就不符這份獨立精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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