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 題組:
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第 3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乙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為主業,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每股 10 元,資產總額 12 億元,負債總額為 5 億元,共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任期 3 年,分別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其中 A、B 為甲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A 並被推選為乙公司董事長,F、G 則擔任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屆滿。甲公司則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4000 萬股,投資金額為 4 億元,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
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第 3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乙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為主業,已發行普通股 1 億股,每股 10 元,資產總額 12 億元,負債總額為 5 億元,共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任期 3 年,分別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其中 A、B 為甲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董事,A 並被推選為乙公司董事長,F、G 則擔任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屆滿。甲公司則持有乙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4000 萬股,投資金額為 4 億元,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
承上題,若乙公司之監察人 F 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因故辭任,對於監察人之職權或補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應至少設置 2 位監察人,故董事會應於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 B 乙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應至少設置 2 位監察人,故乙公司董事會得於下次股東常會召集時,再提案補選缺額之監察人
- C 乙公司董事會若於下次股東常會召集時,未將補選監察人之議案列入股東會之召集事由內,股東仍得於股東會開會時提臨時動議補選監察人
- D 乙公司於股東會補選監察人前,鑑於監察人職權應由全體監察人共同行使,故監察人 F 之職權由 G 代理行使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監察人的任務是「監督董事會」,那麼監察人在法律地位上,應該像董事會一樣要「開會多數決」才能做事,還是應該像「檢察官」一樣,每個人都能獨立偵查?此外,為了防止少數股東在開會當天突然發動突襲式投票,法律對於「選任重要職位」的議案,會允許股東在現場才臨時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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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在《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交錯適用下的理解,你能不受選項誤導,顯見法律邏輯相當紮實。
監察人缺額補選與程序規範
依《公司法》第 216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不得少於二人。當監察人 F 辭任導致缺額時,法律並未如同「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須於 60 日內召開臨時會(證交法 §26-3 第 7 項)的強制補選規定;在監察人未全體解任的情況下,乙公司董事會確實得於下一次股東常會再行提案補選。此外,依《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監察人之選任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故選項 (C) 是法所不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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