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甲公司為強化對乙公司之控制力,甲公司擬於乙公司之股東會中選任董監事,試問下列何種之當選方式最可能不合法?
- A 甲公司自己當選為乙公司之董事,以參與董事會
- B 甲公司派一位代表人當選為乙公司的監察人,以強化自己之監督力量
- C 甲公司派多位代表人當選為乙公司的數名董事,以掌控董事會
- D 甲公司派多位代表人分別當選乙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組織的內部控管邏輯:如果一個組織中,負責「執行決策」的人與負責「審核弊端」的人,背後其實都受命於同一個「老闆」時,這對於『監督機制』的獨立性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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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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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本題的關鍵。法人股東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時,法律雖賦予其多元的彈性,但為了維護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必須設下一道明確的紅線。
法人股東代表當選之禁制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範,法人股東既可以自己名義當選董事或監察人(第1項),也可以由其代表人分別當選(第2項)。然而,本題的勝負手在於第27條第2項後段的禁制規定:當法人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可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這是為了貫徹「監察職能獨立性」的基本原則,避免同一法人股東同時扮演決策者(董事)與監督者(監察人),導致「球員兼裁判」的弊端,使監督機制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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