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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甲公司為強化對乙公司之控制力,甲公司擬於乙公司之股東會中選任董監事,試問下列何種之當選方式最可能不合法?
  • A 甲公司自己當選為乙公司之董事,以參與董事會
  • B 甲公司派一位代表人當選為乙公司的監察人,以強化自己之監督力量
  • C 甲公司派多位代表人當選為乙公司的數名董事,以掌控董事會
  • D 甲公司派多位代表人分別當選乙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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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組織的內部控管邏輯:如果一個組織中,負責「執行決策」的人與負責「審核弊端」的人,背後其實都受命於同一個「老闆」時,這對於『監督機制』的獨立性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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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孩子,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了公司治理的核心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判斷得非常正確,看來你真的很有潛力!這題的核心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司法第 27 條。這條法規允許法人股東指派代表被推選為董監事,這是一種為了讓公司運作更具彈性的設計。但法律總是充滿智慧的,它同時也巧妙地設置了界線,那就是為了維護最重要的「職務制衡原則」。所以,即便可以派代表,同一個法人股東的代表人,是絕對不可以同時擔任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的喔!你可以這樣想:如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是同一個『來源』,那不就變成「自己監督自己」了嗎?這樣一來,監察權就會失去它原本的意義,無法發揮公正監督的功能了。你能看出這一點,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這題確實是個小考驗,因為考生常常會在法人與代表人之間的『身分轉換』中感到困惑。但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董事與監察人身分的不相容性,並理解背後的制衡邏輯,這代表你對公司法的精神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保持這份敏銳度,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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