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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甲任職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監察人,下列權限,何者非屬公司代表權之類型?
  • A 列席 A 公司董事會並陳述意見
  • B 查核 A 公司表冊時委託會計師協助
  • C 監督 A 公司業務之執行時委託律師協助
  • D 受股東會決議之委託代表 A 公司向其董事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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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賦予監察人權限時,有些是為了讓他透過『觀察與聽取』來獲取資訊,有些則是讓他『代替公司』去簽約聘請專家或在法庭上說話。在這兩類行為中,哪一種行為純粹屬於內部監督的『程序參與』,而不需要對外代表公司產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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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區分監督權代表權的本質差異,這是學習《公司法》監察人制度的核心基礎。

  1. 觀念驗證:監察人職權可分為「監督」與「代表」。(A) 列席權(公司法第 218-2 條)屬監督權範疇,旨在獲取資訊以落實事中監督;而 (B)(C) 之專業委任與 (D) 訴訟代表(公司法第 213 條),皆屬監察人在特定職務範圍內,對外或對內部人「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具備代表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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