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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公司有董事五席,監察人二席,今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 A 公司向其董事長甲購買土地一案,且董事長甲加入表決未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人可以要求列席董事會,並且於會議中表示意見
  • B 監察人認為此一決議因董事長甲未迴避而有所不妥,監察人可請求公司停止此一交易
  • C 監察人可以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決議對相關違法董事進行訴追
  • D 為避免監察人怠於行使監督權,故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之股東,可以依公司法逕行向法院提起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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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層次問題:在公司治理中,「經營決策單位(董事會)」與「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的法律瑕疵救濟,法律是否會設計完全相同的救濟路徑?當經營者決策違法時,法律是傾向讓個別股東直接進入法院挑戰該決議,還是要求透過特定的「監督角色」或以決議「本質無效」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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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股東制止董事會違法決議之權利規定,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公司法第194條明文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由此可知,當董事長未依法迴避而使董事會決議涉有違法疑慮時,符合繼續一年以上持股要件之股東,依法所取得的權利為「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並非如選項 D 所述可逕行向法院提起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因選項 D 的敘述內容與法條規範之救濟方式不符,屬於錯誤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監察人職權與決議爭訟
💡 監察人具監督董事會之權,惟股東不得撤銷董事會決議。
比較維度 股東會決議 VS 董事會決議
撤銷訴訟 可(公司法189條) 不可(法律無明文)
無效訴訟 內容違法即無效(191條) 內容違法可主張無效
監察人介入 得依220條召集會議 得依218-2條請求停止
💬公司法僅賦予股東撤銷「股東會決議」之權,董事會決議瑕疵不適用之。
🧠 記憶技巧:監察人:列席、意見、停止、訴追。股東:撤銷訴訟限『股東會』。
⚠️ 常見陷阱:誤認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實則法律並無明文。
董事自我交易之限制 監察人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 董事會決議無效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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