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甲為 A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欲推出一項大型建案,經過詳細的調查和分析之後,董事會決議一致認為董事長甲所推薦 B 地為未來前景看好,有相當大的發展與增值潛力,欲收購之。但 B 地為甲與其弟乙共有,請問關於代表 A 公司收購 B 地之主體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於董事會已決議一致通過,無利益衝突之虞,董事長甲得代表公司收購 B 地
- B 因為有利益衝突之虞,故由監察人丙代表公司收購 B 地
- C 因為有利益衝突之虞,故由董事會代表公司收購 B 地
- D 因為有利益衝突之虞,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才可由董事長甲代表公司收購 B 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決策者同時擁有『買家代表』與『賣家本人』雙重身分,為確保公司權益不受損,你認為在公司組織架構中,哪一個職位的天職便是負責『監督』與『審核』董事的行為,並最適合在衝突時站出來代表公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精準解析
做得好! 你能精確掌握公司法關於「自我交易」的規範,展現了深厚的實務理解力。
-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公司法》第 223 條。當董事(如甲)與公司進行買賣交易時,為避免董事球員兼裁判,損及公司利益,法律強制規定該董事不得代表公司,而應由監察人作為代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