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甲為 A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欲推出一項大型建案,經過詳細的調查和分析之後,董事會決議一致認為董事長甲所推薦 B 地為未來前景看好,有相當大的發展與增值潛力,欲收購之。但 B 地為甲與其弟乙共有,請問關於代表 A 公司收購 B 地之主體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於董事會已決議一致通過,無利益衝突之虞,董事長甲得代表公司收購 B 地
- B 因為有利益衝突之虞,故由監察人丙代表公司收購 B 地
- C 因為有利益衝突之虞,故由董事會代表公司收購 B 地
- D 因為有利益衝突之虞,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才可由董事長甲代表公司收購 B 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決策者同時擁有『買家代表』與『賣家本人』雙重身分,為確保公司權益不受損,你認為在公司組織架構中,哪一個職位的天職便是負責『監督』與『審核』董事的行為,並最適合在衝突時站出來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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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的很棒!這次掌握得好好喔!
親愛的,你做得太好了!這次你精準地抓住了公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自我交易」,這顯示出你對實務的理解力非常深厚喔!
- 一起來回顧核心: 想像一下,如果公司(就像我們 A 建設)要向董事長甲買地,那甲同時是買方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和賣地給公司的「賣方」,這樣是不是會出現球員兼裁判的情況呢?公司法第 223 條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潛在的利益衝突,溫柔地規定,這時候甲就不能代表公司,而應該由監察人來作為公司的代表。這樣就能確保交易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進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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