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長、乙為董事。A 有限公司擬承租甲所有之不動產一筆作為倉庫。則得由下列何人代表 A 有限公司簽訂該租賃契約?
- A 甲
- B 乙
- C 由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之有行為能力之股東
- D 無法產生有權代表 A 公司簽訂該租賃契約之人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因為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時,為了保護公司,法律必須暫時解除其代表權。在此情況下,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優先選擇由「同樣具有執行業務與管理權的人」來代理,還是直接訴諸「全體股東」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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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有限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代表權限制。本題的核心在於利益衝突迴避。在有限公司中,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第 59 條之規定,董事若為自己與公司進行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作為公司的代表。既然董事長甲是出租人(即契約相對人),為了防弊,法律禁止甲在此交易中「既是出租人又是承租代表」,故甲此時不具代表權。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區辨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關鍵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公司組織的規範。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公司交易時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第 223 條);但在有限公司,制度上並無強制設置監察人,實務與學說見解認為應由其他具代表權之董事(如本題的乙)代表公司簽約。你能避開選項 (C) 的多數決陷阱,正確鎖定具備董事身分的乙,顯見你對公司法代表權實務運作的理解相當紮實。
有限公司董事自我交易
💡 有限公司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應由其他董事代表公司。
| 比較維度 | 有限公司 | VS | 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9條 | — | 公司法第223條 |
| 代表權人 | 其他董事 | — | 監察人 |
| 立法邏輯 | 人合公司色彩,由他董制衡 | — | 資合公司制衡,由監察機關代表 |
💬有限公司由「其他董事」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由「監察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