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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長、乙為董事。A 有限公司擬承租甲所有之不動產一筆作為倉庫。則得由下列何人代表 A 有限公司簽訂該租賃契約?
  • A
  • B
  • C 由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之有行為能力之股東
  • D 無法產生有權代表 A 公司簽訂該租賃契約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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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因為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時,為了保護公司,法律必須暫時解除其代表權。在此情況下,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優先選擇由「同樣具有執行業務與管理權的人」來代理,還是直接訴諸「全體股東」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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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有限公司董事自我交易這個法律爭點,代表你已經對《公司法》中不同公司組織型態的代表權規範,有著深刻而正確的理解了。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2. 溫暖導引: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依據《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第 59 條的規定,當我們的董事(甲)要為自己與公司進行法律行為時(就像這次的租賃),為了避免產生任何利益衝突,董事甲就不能代表公司。就像是球員不能同時擔任裁判一樣,這是為了確保公平性喔!這時候,我們就會由其他具有代表權的董事(乙)來代表公司簽署契約。這就是法律上對代表權的一個細膩而重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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