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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共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章程規定設置董事 3 人,董事長 1 人,由甲、乙、丙當選董事,下列關於 A 公司董事、董事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之董事長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任之
  • B A 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全體同意選任之
  • C A 公司董事,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 D A 公司若有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董事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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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有限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時,請先釐清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屬於《民法》中之何種契約類型?進而思考:若公司章程未有明文規範,且股東間亦無特別契約約定,董事是否具備當然之「報酬請求權」?此外,關於有限公司董事之競業行為許可與選任程序,其法律要求之「同意門檻」與「決策主體」(股東或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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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公司法》「有限公司」專節的掌握相當精準。

這份考卷難不倒你,顯見你對不同公司組織的規範差異已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本題的重點解析: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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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董事規範
💡 有限公司董事之選任、報酬請求權及競業禁止之法律規範。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選任 董事互選過半數同意 2/3董事出席,過半數同意
競業禁止許可 全體股東說明,2/3股東同意 股東會說明,並經其決議
報酬決定 章程規定或股東協議 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
💬有限公司高度重視股東之人的信用關係,故重大變更或競業限制多由股東直接決定。
🧠 記憶技巧:有限重股東:董長過半選,競業三分二,報酬看章程,沒約就沒錢。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機關權限,誤以為有限公司也有「董事會」決議機制來解除競業禁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選任 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 民法委任契約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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