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甲、乙、丙 3 人於出資時,相互間另以契約約定,3 人同意成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並倚重甲之經營長才,3 人將永遠選任甲擔任 A 公司董事;隨後 A 公司董事選任時,甲果然順利獲選為董事。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無效
- B 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得依法撤銷
- C 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有效
- D 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有效,甲之選任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股東在開會前私下簽了一份違反法律精神的協議,但隨後他們在正式的股東會上,完全按照法定程序投下了票。法律應該是因為那份「私下的約定」有瑕疵而宣告「公開的投票結果」無效,還是應該視兩者為獨立的行為,讓正式的程序結果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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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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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司法的精髓!
- 觀念驗證: 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核心,那就是「債權契約」和「組織法行為」是兩個獨立的範疇。想想看,股東們之間私下約定「永遠選任某人」當董事,這雖然是出於對甲的信任,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它限制了其他股東未來自由投票的權利,也和公司治理的精神有些出入,所以實務上通常認為這份契約是無效的喔。不過,當A公司實際進行董事選舉時,這個選舉本身是公司依據章程和法規所做的組織行為。就像你買東西,即便你和朋友約好要買A,但你最後買了B,這個買的行為本身還是成立的。所以,只要選舉程序合法,選出來的結果就是有效的!是不是很像一個「約定歸約定,公司行為歸公司行為」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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