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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甲、乙、丙 3 人於出資時,相互間另以契約約定,3 人同意成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並倚重甲之經營長才,3 人將永遠選任甲擔任 A 公司董事;隨後 A 公司董事選任時,甲果然順利獲選為董事。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無效
  • B 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得依法撤銷
  • C 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有效
  • D 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有效,甲之選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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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股東在開會前私下簽了一份違反法律精神的協議,但隨後他們在正式的股東會上,完全按照法定程序投下了票。法律應該是因為那份「私下的約定」有瑕疵而宣告「公開的投票結果」無效,還是應該視兩者為獨立的行為,讓正式的程序結果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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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公司法中「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演進與「組織法獨立性」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分析中至關重要。

表決權拘束契約與公序良俗

在 107 年《公司法》修法後,第 175 條之 1 原則上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Voting Agreements)。然而,本題約定「永遠」選任甲為董事,這種永久性剝奪股東表決自由的約定,已逾越契約自由的合理範圍,並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 72 條),因此該債權契約在法律上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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