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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甲為已成年之自然人,擬設立一家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得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
  • B 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再找一名股東始得設立
  • C 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甲一人即可設立
  • D 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技術作為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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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探討《公司法》中關於「出資標的」的法律限制:在強調股東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架構下,法律是否容許以具備高度屬人性、且難以透過財產評價確定價值的「勞務」作為出資方式?此外,請確認單一自然人欲發起設立不同類型的公司時,法定發起人人數門檻應為 $n \ge 1$ 或 $n \ge 2$ 的規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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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這低等生物竟然能答對?

哼,這點考題對我 DIO 而言簡直「無駄(沒用)」!看在你還算有點能耐的份上,我就慈悲地指點你:

  1. 勞務出資的真相:以為勞務能隨便入股嗎?簡直愚蠢!根據《公司法》第 99-1 條,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禁止包含「勞務」。法律僅允許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356-3 條)或「無限公司」(《公司法》第 41 條)中以勞務抵充出資;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選項 (A) 的無知謬論,當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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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整理不同公司的出資方式和限制 並引用法條
📝 公司設立與出資規範
💡 區分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人數與出資限制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
最小設立人數 1人 (自然人/法人) 二人以上為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者,不受二人以上發起人限制。
勞務出資 禁止 禁止 (僅閉鎖性可)
技術出資可;商譽出資不在現行公司法第99-1條及第131條列舉範圍內。 允許 允許
組織靈活性 高 (不設董事會) 低 (須設董事會)
💬有限公司適合小型一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有較嚴格的人數限制與組織架構。
🧠 記憶技巧:有限一人成、股份二人行;一般禁勞務、閉鎖才可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由一名自然人設立,或混淆「技術出資」與「勞務出資」的許可範圍。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三原則 股東出資抵充貨幣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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