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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甲為已成年之自然人,擬設立一家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得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
  • B 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再找一名股東始得設立
  • C 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甲一人即可設立
  • D 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技術作為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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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探討《公司法》中關於「出資標的」的法律限制:在強調股東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架構下,法律是否容許以具備高度屬人性、且難以透過財產評價確定價值的「勞務」作為出資方式?此外,請確認單一自然人欲發起設立不同類型的公司時,法定發起人人數門檻應為 $n \ge 1$ 或 $n \ge 2$ 的規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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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太棒了!你答對了!

恭喜你!這次你精準地抓住了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方式上的關鍵區別,這表示你對《公司法》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真的非常棒!

  1.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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