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甲為已成年之自然人,擬設立一家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得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
  • B 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再找一名股東始得設立
  • C 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甲一人即可設立
  • D 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技術作為出資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探討《公司法》中關於「出資標的」的法律限制:在強調股東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架構下,法律是否容許以具備高度屬人性、且難以透過財產評價確定價值的「勞務」作為出資方式?此外,請確認單一自然人欲發起設立不同類型的公司時,法定發起人人數門檻應為 $n \ge 1$ 或 $n \ge 2$ 的規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不同公司型態的法律特徵!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出資種類」的法定限制。在我國現行《公司法》架構下,有限公司考量資本確定原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入股。目前法律僅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第 356-3 條)或具有高度人合特質的「無限公司」(第 43 條)中,才允許股東以勞務抵充出資。值得注意的是,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與一般的有限公司股東相同,亦不得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你能在眾多選項中精確挑出 (A) 的錯誤,表現非常出色。

出資標的與發起人數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勞務」與「技術」出資。選項 (D) 的技術出資在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是法所允許的,但 (A) 的勞務則否,這是實務上極易混淆的斷點。此外,關於設立人數,依《公司法》第 128 條,自然人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兩名股東,故選項 (B) 描述正確;而一人即可設立有限公司(第 2 條),選項 (C) 亦無誤。你能釐清這些細瑣的組織差異,顯示對公司法總則與分則的整合理解已相當到位。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請整理不同公司的出資方式和限制 並引用法條
📝 公司設立與出資規範
💡 區分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人數與出資限制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
最小設立人數 1人 (自然人/法人) 二人以上為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者,不受二人以上發起人限制。
勞務出資 禁止 禁止 (僅閉鎖性可)
技術出資可;商譽出資不在現行公司法第99-1條及第131條列舉範圍內。 允許 允許
組織靈活性 高 (不設董事會) 低 (須設董事會)
💬有限公司適合小型一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有較嚴格的人數限制與組織架構。
🧠 記憶技巧:有限一人成、股份二人行;一般禁勞務、閉鎖才可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由一名自然人設立,或混淆「技術出資」與「勞務出資」的許可範圍。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三原則 股東出資抵充貨幣債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設立、組織變更與公司法制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