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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甲大學畢業工作數年後,擬獨資設立公司創業,在現行法下,其能選擇之公司種類為何?
  • A 無限公司
  • B 有限公司
  • C 兩合公司
  • D 股份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團法人」的本質思考:傳統上公司被視為「人的集合體」,通常需要兩人以上才能成立。若法律為了鼓勵個人創業而打破這個慣例,哪一種企業型態在立法設計上,最適合讓「單一出資者」在享有『有限責任保護』的同時,又能簡化組織內部成員的人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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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的法制基礎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股東人數的基礎規範。這題考點在於區分不同公司組織對於「最低發起人數」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係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這讓自然人(如題目中的甲)在法律上具備獨資設立公司的可能,也是實務上微型創業最普遍的選擇。

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組織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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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設立要件
💡 自然人單獨設立公司之限制,現行法僅限於「有限公司」。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獨資 可以(一人以上即可) 不可以(須二人以上)
單一人法人股東 可以 可以(法128-1)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公司法第128條、128-1
💬自然人欲個人創業獨資設立公司,依現行法僅能選擇有限公司。
🧠 記憶技巧:有限一人起,股份法人單,無限兩合必成雙。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股份有限公司」也能由一名自然人設立。注意現行法下,股份有限公司僅限「法人」股東才能一人設立。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限制 公司人格獨立性與面紗穿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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