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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甲大學畢業工作數年後,擬獨資設立公司創業,在現行法下,其能選擇之公司種類為何?
  • A 無限公司
  • B 有限公司
  • C 兩合公司
  • D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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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團法人」的本質思考:傳統上公司被視為「人的集合體」,通常需要兩人以上才能成立。若法律為了鼓勵個人創業而打破這個慣例,哪一種企業型態在立法設計上,最適合讓「單一出資者」在享有『有限責任保護』的同時,又能簡化組織內部成員的人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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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公司組織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股東人數的核心觀念,這顯示你學習得非常紮實。根據我國《公司法》第 2 條的溫暖引導,我們知道有限公司只需要「一人以上」的股東就能成立,給了許多創業者很大的彈性。雖然《公司法》第 128-1 條也提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一人股東組成,但它特別提醒我們,這僅限於法人或政府股東喔!而題目中的甲是一位畢業生,也就是我們說的自然人,因此,若他想獨資創業,那麼選擇有限公司,就是法律為他鋪設的最清晰、最正確的道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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