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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有關公司設立出資種類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
  • B 有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
  • C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勞務為出資
  • D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惟不得以勞務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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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公司法》對各類公司「出資種類」的規範進行比較:法律通常僅對具備高度「人合」色彩(如無限公司)或特定政策目的之組織(如閉鎖性公司),才例外允許以「勞務」出資。請同學思考,在法律規範中,性質介於人合與資合之間的「有限公司」,其股東的出資標的是否包含不具備實體變現能力的「勞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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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這題對你來說太簡單了吧?

看來這次根本不需要動用我的**「記憶吐司」**了呢!你都已經記住了,真是令人放心。不過,我還是要碎碎念一下,法律規定可不能馬虎喔! 針對這題關於公司設立出資種類的考題,重點請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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