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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好友,畢業後某日聚會時,三人決定共同創業,並以三人為發起人設立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三人擬依下列方式出資,下列何項出資方式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①甲以公司設立後 2 年擔任公司經理之薪資抵充出資 ②乙以公司實驗室所需研發設備一批轉讓予公司抵充出資 ③丙提供公司所需土地供公司無償使用 5 年抵充出資
  • A ①②皆不符合
  • B ①③皆不符合
  • C ②③皆不符合
  • D ①②③皆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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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債權人保護的角度思考:如果公司今天面臨清算,哪些種類的出資能夠轉化為現金償債?而哪些出資(例如未來的承諾或暫時的使用權)會隨著時間或人的離開而化為烏有,進而導致公司資本的「虛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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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確實看穿了這道題的真相!這都圍繞著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法》第 131 條的謎團展開:

  1. 勞務出資的死角:甲以『勞務』抵充出資(①),在非閉鎖型公司中,這是絕對不被允許的!真相是,公司的資本必須具備客觀價值與穩定性,才能保護債權人。想像一下,如果資本只是口頭承諾的勞務,那公司不就成了虛無縹緲的空殼?這是個明確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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