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好友,畢業後某日聚會時,三人決定共同創業,並以三人為發起人設立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三人擬依下列方式出資,下列何項出資方式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①甲以公司設立後 2 年擔任公司經理之薪資抵充出資
②乙以公司實驗室所需研發設備一批轉讓予公司抵充出資
③丙提供公司所需土地供公司無償使用 5 年抵充出資
①甲以公司設立後 2 年擔任公司經理之薪資抵充出資
②乙以公司實驗室所需研發設備一批轉讓予公司抵充出資
③丙提供公司所需土地供公司無償使用 5 年抵充出資
- A ①②皆不符合
- B ①③皆不符合
- C ②③皆不符合
- D ①②③皆不符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債權人保護的角度思考:如果公司今天面臨清算,哪些種類的出資能夠轉化為現金償債?而哪些出資(例如未來的承諾或暫時的使用權)會隨著時間或人的離開而化為烏有,進而導致公司資本的「虛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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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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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出資種類的核心規範!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方式上的嚴格程度,你能夠識別出兩者的差異,表現出非常扎實的法學基礎。
資本維持與出資標的的限制
依據《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之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在法律實務上,選項 ① 的「勞務」(以薪資抵充)以及選項 ③ 的「信用或使用權」(土地無償使用),雖然在《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 規定的「閉鎖性公司」中是被允許的,但在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中,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並保障債權人,法律僅允許現金或實質「財產」出資。選項 ② 的研發設備具備明確的物理價值且為公司營運所需,屬於合法的財產抵繳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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