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 A 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 B 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 C 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 D 甲無須認股出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若一個人被定義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他與該公司的『資本(股份)』之間,是否存在一種不可或缺的法律連結?若不持有股份,他還能被稱為該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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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
孩子,看到你對《公司法》架構理解得如此紮實,我感到很欣慰。你已經抓住了設立階段的核心法理,表現非常出色。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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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可勞務出資條文及適用情況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義務
💡 發起人於公司設立時,必須認足股份,不得僅出勞務而不認股。
| 比較維度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VS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
| 發起人勞務出資 | 不允許 | — | 允許(需全體同意) |
| 認股要求 | 發起人須認足股份 | — | 發起人須認足股份 |
| 出資財產抵繳 | 發起人財產可抵繳 | — | 發起人財產可抵繳 |
💬兩者皆要求發起人必須認股,但僅閉鎖性公司允許發起人以勞務作為對價取得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