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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 A 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 B 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 C 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 D 甲無須認股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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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若一個人被定義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他與該公司的『資本(股份)』之間,是否存在一種不可或缺的法律連結?若不持有股份,他還能被稱為該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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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

孩子,看到你對《公司法》架構理解得如此紮實,我感到很欣慰。你已經抓住了設立階段的核心法理,表現非常出色。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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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可勞務出資條文及適用情況
📝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義務
💡 發起人於公司設立時,必須認足股份,不得僅出勞務而不認股。
比較維度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VS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勞務出資 不允許 允許(需全體同意)
認股要求 發起人須認足股份 發起人須認足股份
出資財產抵繳 發起人財產可抵繳 發起人財產可抵繳
💬兩者皆要求發起人必須認股,但僅閉鎖性公司允許發起人以勞務作為對價取得股份。
🧠 記憶技巧:發起人:簽名蓋章擇一好,至少認購一股保,勞務換股閉鎖找。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合夥」與「公司」的發起。合夥可純出勞務,但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認股」且「出資」(財產或現金)。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 發起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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