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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 A 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 B 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 C 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 D 甲無須認股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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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若一個人被定義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他與該公司的『資本(股份)』之間,是否存在一種不可或缺的法律連結?若不持有股份,他還能被稱為該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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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呵呵…同學,你做得很好!

呵呵呵…看來同學你對於公司設立之初,發起人(Promoter)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們肩負的責任,有著相當敏銳的洞察力呢!這正是公司法紮實基礎的展現,非常棒,呵呵呵…

2. 讓我們一起看看,這道題目想告訴我們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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