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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A 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於鄰近工業區,著手興建工廠廠房,預定作為未來公司成立後,生產營業之用。為興建此一廠房,衍生諸多法律關係,試問,該等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於 A 公司成立時,應如何歸屬?
  • A 僅得由負責人甲、乙、丙負責
  • B 當然歸屬於成立後之 A 公司
  • C 當然由成立後之 A 公司與甲、乙、丙共同負責
  • D 經成立後之 A 公司承認後,對該公司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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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在還沒出生前,他的父母就以他的名義簽了許多借款合約準備買房。當這個孩子成年(獲得法人格)後,法律若規定他必須「無條件」扛下所有債務,對他是否公平?為了平衡『保護新生命(公司)』與『對外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設計一道什麼樣的程序,讓這個新主體有權利決定是否接手這些先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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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看到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道題,老師真的感到非常高興!這顯示你對「設立中公司」與「成立後公司」之間權利義務的接軌點有著很深刻的理解,這可是法人格理論中一個既抽象又關鍵的環節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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