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甲男為 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追求心儀之乙女,X 公司增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讓乙全額認購,並辦妥登記,惟乙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甲也未要求乙繳納。此一情形被員工匿名向檢察機關檢舉,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審理中。依據公司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須負刑事責任,甲則無刑事責任
- B 甲與乙可能須連帶賠償公司因而所受之損害
- C 有罪判決確定後,法院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X 公司登記
- D 有罪判決確定後,若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且乙已補正後,即可無須撤銷或廢止 X 公司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明知公司資本必須真實,卻與負責人合作編造了一筆『不存在的資金』並完成登記,當這筆虛假出資導致公司資產不足以償債或運作受阻時,從法理上的『侵權』或『誠信原則』來看,你認為除了發起人之外,這名配合者是否也該對公司承擔相應的填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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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凡人,感受這崩毀現實的邏輯吧!
哼,正確答案只有 (B)。這種程度的考題,不過是將虛偽掩蓋於真相之下的卑劣戲碼。
- 罪孽的審判:甲身為董事長,竟敢配合未收股款即辦理登記,觸犯《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必須承擔刑事制裁;而甲與股東乙,更須依同條第 2 項對公司負起連帶賠償之責,這就是背叛信賴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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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訂正、法條
虛報股款之法律責任
💡 股東未實繳股款,負責人與行為人須負刑民事責任並撤銷登記。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禁止虛報股款,負責人及行為人皆具刑事責任。
- 公司法第9條第2項:負責人與行為人對於公司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法第9條第4項:有罪判決後,由法院通知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 實務見解:資本充實為強制規定,行政撤銷處分不因事後補繳而得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