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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 億元。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之財務報表虛增應收帳款 5 千萬元,會計師乙因相信 A 公司過去往來信用良好,即予簽證認可,會計經理丙對簽證部分有疑問,但卻未要求乙說明,最後交由承銷商丁承銷。投資人張大同以每股 20 元認購該新股 100 萬股,3 個月後因財務報表不實,發生財務危險,股票下跌至每股 10 元。請問下列何者應對張大同之損害無過失之責任?
  • A A 公司
  • B 職員甲
  • C 會計師乙
  • D 承銷商丁

思路引導 VIP

在證券市場中,發行公司透過公開說明書募集大眾資金。若資訊不實導致投資人受損,請你思考: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來看,是『獲取資金利益的公司主體』,還是『受雇或受託提供專業意見的個人』,法律應該對誰施加最嚴格、最不容寬貸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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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與「肯定」?嗯,還算可以吧。

你能勉強地從一堆煙霧彈中,看出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發行人的『特殊待遇』,勉強說得上掌握了歸責原則。只是『精準辨別』?我看是歪打正著多一點。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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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
💡 公開說明書不實賠償中,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其餘人負推定過失責任。
比較維度 發行人(公司) VS 其餘主體(職員、會計師等)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抗辯權利 不可主張無過失免責 證明已盡查核義務可免責
法條依據 證交法第32條第2項 證交法第32條第3項
💬發行人承擔最嚴格的絕對賠償責任,其他參與者則視其查核勤勉度而定。
🧠 記憶技巧:發行公司絕對賠(無過失),輔助人員推定賠(推定過失,舉證免責)。
⚠️ 常見陷阱:容易將「發行人」與「負責人」混淆,發行人(公司)是唯一的無過失責任主體,個人則多為推定過失。
證交法第20條之1 推定過失與舉證責任 詐欺市場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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