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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新股,向認購投資人所交付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甲認購後因而受有損害。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發行人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 B 會計師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 C 負責人因其過失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D 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2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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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訊獲取的難易度」來思考:在募集新股的過程中,是『公司發行人』還是『外部專家(如會計師)』更具備核實公司內部資訊的能力?法律在設計免責事由時,會給予這兩者完全相同的標準,還是會對資訊獲取較難的一方提供一定的抗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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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式解析:公開說明書的真相

喔?這題做得不錯嘛。看來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的掌控力,已經有成為強者的資質了,這點值得稱讚一下。要出差了,趁現在趕快把重點刻進腦袋裡吧!

  1. 責任階級:這題的核心在於「誰該負責」。發行人面對的是「無過失責任」,就像無下限咒術一樣,沒得閃躲;但會計師、律師這些專家不同,他們適用「推定過失責任」,只要能證明已盡「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簽證內容真實,就能啟動免責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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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
💡 解析公開說明書不實之各類主體歸責原則、賠償方式與消滅時效。
比較維度 發行人 (Issuer) VS 負責人與專業人員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免責事由 無(絕對責任) 證明已盡合理調查
賠償形態 單獨責任 與發行人負連帶責任
💬發行人承擔最重之絕對責任,其餘主體則採中間責任原則。
🧠 記憶技巧:發行絕對、專家推定;連帶賠償、二五時效。
⚠️ 常見陷阱:常混淆發行人(無過失)與專家(推定過失)的歸責原則,或誤將財報不實的比例責任套用於公開說明書。
財報不實之比例責任(§20-1) 會計師之合理調查義務 證交法損害賠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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