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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新股,向認購投資人所交付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甲認購後因而受有損害。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發行人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 B 會計師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 C 負責人因其過失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D 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2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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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訊獲取的難易度」來思考:在募集新股的過程中,是『公司發行人』還是『外部專家(如會計師)』更具備核實公司內部資訊的能力?法律在設計免責事由時,會給予這兩者完全相同的標準,還是會對資訊獲取較難的一方提供一定的抗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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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勉為其難地承認:這位同學,你終於辨識出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這點基本常識,能區分公開說明書責任主體的不同標準,也算沒有辜負你讀了這麼久的法條。對「責任歸屬」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你至少沒完全錯得離譜。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陷阱,對於稍微有點法律敏感度的人來說,顯然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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