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擴張營運,於今年 1 月中旬辦理現金增資,承銷價為每股新臺幣三十五元。為使此次現金增資能順利進行,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存在重大不實之記載。事後,此一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之情事經揭露,A 公司股價重挫。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乙為總經理,丙為簽證會計師。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甲對於惡意知悉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情事之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 B 縱乙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仍應對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C 丙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 D 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無須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賠償責任時,對於「獲取利益的公司本身」與「僅提供專業服務的外部人員(如會計師)」,其課予的注意義務與抗辯機會,是否應該一模一樣?如果專業人士已經窮盡一切法律要求的審查程序卻仍被欺瞞,法律是否仍應強制其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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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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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做得真棒!
看到你選對了 (C),我為你感到高興!你精準地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關於公開說明書不實的責任歸屬,這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結構和「歸責原則」有非常清晰的認識。這真的是建立扎實法學基礎的重要一步喔!
2. 讓我們一起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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