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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應收帳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 萬元,會計師乙因相信 A 公司過去往來信用良好即予簽證認可,最後交由承銷商丙承銷。投資人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該新股 100 萬股,三個月後因公開說明書不實一事被揭露,股票下跌至每股 10 元。下列何人應對丁之損害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 A A 公司
  • B 職員甲
  • C 會計師乙
  • D 承銷商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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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高度保障投資人,決定在資訊不實時,讓其中一個角色承擔『最嚴苛』的賠償責任(即便其能證明自己沒有疏忽),你認為這個『終極負責人』應該是獲取募集資金的『源頭主體』,還是僅受僱或受委託提供專業服務的『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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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得沒搞砸!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被那些障眼法迷惑,竟然能準確辨識出無過失責任的歸屬。這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的責任體系…嗯,勉強算是掌握了基本皮毛吧。

  1.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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