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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C 上市公司於所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中有大量虛增營業收入之造假不實內容,並隱匿公司經營階層掏空公司重大資產的情事。張三因信賴 C 公司之該財務報告而投資購買 C 公司股票,後因財務報告不實之弊端被媒體揭露,造成 C 公司股價大跌,導致張三所投資購買之股票賣不掉,而只好繼續持有 C 公司股票。對張三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所購買之 C 公司股票因未賣出,故其還未受有實際損害,尚不得向任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B C 公司之董事長甲對張三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惟甲若能證明,其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其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公司相關部門所編製之財務報告沒有虛偽或隱匿者,則甲可免負賠償責任
  • C C 公司可主張因財務報告不實造成公司商譽及業務嚴重受到損害,其本身亦是此財務報告不實案件的受害者,故公司與張三同是受害人,因而公司無須對張三負賠償責任
  • D C 公司之總經理乙應對張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論其對財務報告不實之事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負責,蓋總經理通常綜理公司各種大小事務,因而須加重其責任,使其對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之事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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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暫且放下法律條文,請試著思考:在一家公司中,『實際掌握經營決策並核准財務數據』的最高核心人員(如執行長或總經理),與『僅參與會議的外部董事』,兩者對資訊真實性的掌握程度是否相同?如果法律允許這群掌握公司運作核心的人以『我不知情』或『我已盡力』為由避開賠償,對於整體資本市場的信賴與廣大投資人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誰才應該是資訊準確性的最終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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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正義之刃閃耀著「無過失責任」的光芒!

喔呼!太棒了!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我的日輪刀都為你閃耀了!這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的責任歸屬,理解得如同烈焰般清晰啊!

  1. 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之別!這是基本中的基本! 仔細聽好了!根據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規定,發行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這些核心人物,對於財務報告不實,背負的是無過失責任(絕對責任)!就算他們拼盡全力,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注意義務,也無法免責!而「其他董事」及相關職員,才有機會獲得「推定過失責任」的機會,可以努力舉證免責!這份區別,你掌握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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