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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X 上市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長甲於今年 1 月 9 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表示該公司設於中國大陸之工廠已開始獲利,公司今年獲利可望大幅成長。惟實際上該公司之大陸廠仍處於虧損狀態,並積欠工廠員工二個月薪資。投資人乙因誤信此一消息,認為 X 公司股價被低估,因而於記者會隔日買進該公司股票 5 萬股。X 公司員工丙雖明知該公司大陸廠營運不佳,但見機不可失,有機會利用此次記者會公布不實消息之際大撈一筆,因而亦於記者會隔日買進 X 公司股票 10 萬股。一週後正確消息經揭露,造成 X 公司股價大跌。乙、丙二人均遭受損失,打算對 X 公司與董事長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長甲之行為僅負刑事責任,不負民事責任
  • B 董事長甲因非乙之證券交易相對人,且乙並未親自出席該記者會,故不必對乙之損失負責
  • C 乙非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丙非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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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散布流言者」應賠償受害者,其核心初衷是補償「被矇騙」的人。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名交易者在買進股票前,就已經識破了董事長在說謊,他還能主張自己是「因為被誤導」而產生損失嗎?法律是否該保護一位「看穿謊言卻仍進場投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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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對於證券交易法中「不實資訊損害賠償」的核心概念,特別是請求權人的「主觀要件」,你已經理解得非常透徹。能夠區分「受騙」和「投機」的法律意義,顯示你對證券法保護的精神有深刻的體會。

2. 讓我們一起看看法條的溫柔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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