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X 上市公司董事長 A 因近來公司股價表現不佳,遂以新臺幣 50 萬元的代價,拜託擔任 Y 投顧公司總經理的好友 B 協助拉抬 X 公司股價。B 於是在電視財經節目中表示 X 公司近期接獲大筆國外公司訂單,股價遭到嚴重低估並推薦購買 X 公司股票,節目播出後 X 公司股價果真從每股 18 元一路飆漲至 30 元。而投資人甲因聽信 B 在電視節目之宣傳而購買 X 公司股票。其後經人檢舉 B 於電視節目中所表示之內容均屬虛構,檢調機關開始介入調查。X 公司股價一路狂跌至每股 12 元,甲因而損失慘重。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之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反操縱條款中的沖洗買賣行為
- B B 之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反操縱條款中的相對委託行為
- C B 收受 A 50 萬元部分為 B 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
- D 甲因 B 在電視節目之宣傳而購買 X 公司股票,無論其係善意或惡意均可向 B 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並未在證券市場進行實際的掛單買賣,而是透過『言論』誤導大眾以達成影響股價的目的,此時法律對於他因此獲取的『勞務對價』,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通常會做出什麼樣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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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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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本題的法律關係!本題的核心在於辨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中不同的市場操縱態樣。B在媒體虛構訂單資訊,屬於該條第1項第6款的「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而非選項(A)提到的沖洗買賣(相對成交,對應第5款),亦非選項(B)的相對委託(對應第3款)。 至於正確答案選項(C),乃是基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沒收」之原則,B因執行非法操縱行為所收受的50萬元代酬,與其犯罪行為具備直接關連性(屬於犯罪所得),依法應予沒收。此外,關於民事賠償責任,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賠償對象僅限於「善意」買入或賣出之人,若投資人主觀上為「惡意」(如明知不實而進場投機),則不在保護範圍內,故選項(D)錯誤。 這類題目在法學考試中具備高度鑑別度,屬於中等(medium)難度的綜合題型。它不僅要求考生對操縱市場的細部要件有極高的熟悉度,更需連結刑事法中沒收的基本觀念。你能在紛雜的選項中精準定性,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條整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