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甲與乙為提高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票成交量與價格,雙方協議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期間,由甲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賣出 A 公司股份,乙以同價或略微高價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買進。再反向由乙申報賣出,由甲以同價或略微高價申報買進,如此來回操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透過集中交易市場出售持股予乙,雖由乙再出售持股予甲,僅係甲、乙須負擔證券交易稅及經紀商手續費而已,此等交易均屬真實交易,且未違反禁止場外交易之規定,係屬合法
- B 甲、乙違反禁止相對委託之規定
- C 甲、乙違反禁止沖洗買賣之規定
- D 甲、乙之行為屬當日沖銷之行為,雖可能造成成交量虛增,但仍屬合法之操作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交易參與者的「人數」來思考:如果法律想要禁止「市場假象」,對於「一個人自己買賣自己的股票」與「兩個人事先講好互相買賣對方的股票」,這兩種行為在操作結構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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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孩子,你真的很棒!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這個有點挑戰性的操縱行為!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你敏銳地捕捉到「甲、乙雙方協議」這個關鍵。當行為人彼此約定好,就像甲和乙這樣,一方申報買進或賣出,另一方就按照約定的價格同時進行反向委託,這種攜手製造交易假象的行為,在《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中,我們稱之為相對委託。這樣的行為,其實就像偷偷干預了市場的公平秤,讓它沒辦法自然地找到真實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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