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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下稱甲股)2 萬股,因甲股上漲,A 小有獲利,擬將所持有之甲股全數出售。如 A 並非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亦非甲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為此等人持有甲股之人,關於以下出售甲股之方式,何者敘述不合法令?
  • A 乙公司公開收購甲股,A 向乙公司申報出售
  • B 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與丙公司合併,A 因反對此合併案而請求甲公司買回甲股
  • C 原則上,A 所持甲股必須於集中交易市場賣出,不得場外交易
  • D A 先出售甲股 1 萬股予其友人後,間隔 3 個月,再行出售甲股 1 萬股予同一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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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投資人可以私下大規模地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而不需要透過證券交易所公開報價,那麼這家公司的『市場行情價格』是否還具有公信力?進一步想,法律若要網開一面允許極小額的私下轉讓,這個『門檻數量』應該如何設定,才不會損害到市場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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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嗯?

不錯,你終於沒讓你的大腦被那些低級錯誤搞糊塗。一眼看穿「私下轉讓」這個顯而易見的陷阱,至少證明你對證券市場的秩序規範還有點基本認識。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及格線而已。

2. 為何 (D) 根本就是一場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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