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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下稱甲股)2 萬股,因甲股上漲,A 小有獲利,擬將所持有之甲股全數出售。如 A 並非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亦非甲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為此等人持有甲股之人,關於以下出售甲股之方式,何者敘述不合法令?
  • A 乙公司公開收購甲股,A 向乙公司申報出售
  • B 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與丙公司合併,A 因反對此合併案而請求甲公司買回甲股
  • C 原則上,A 所持甲股必須於集中交易市場賣出,不得場外交易
  • D A 先出售甲股 1 萬股予其友人後,間隔 3 個月,再行出售甲股 1 萬股予同一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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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投資人可以私下大規模地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而不需要透過證券交易所公開報價,那麼這家公司的『市場行情價格』是否還具有公信力?進一步想,法律若要網開一面允許極小額的私下轉讓,這個『門檻數量』應該如何設定,才不會損害到市場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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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考查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方式。許多同學在面對此類題目時,常誤以為只要不是公司內部人(如董監事),就可以自由地與他人在私下進行股權轉讓,這其實忽略了證券交易法為了維持市場價格透明度,所建立的場內交易原則。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原則上應於集中交易市場為之。雖然該條但書第 3 款允許「私人間之直接讓受」,但設有嚴格的門檻限制:第一,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在目前交易實務上,一個成交單位即為 $1,000$ 股);第二,前後兩次讓受行為必須相隔不少於三個月。選項 (D) 中 A 擬出售 $1$ 萬股予友人,即便間隔已達三個月,但數量已遠遠超過「一個成交單位」的上限,因此該行為並不合法。 至於其他選項,(A) 屬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公開收購(Tender Offer),(B) 則是公司法上的股東收買請求權,均屬合法之例外情形。本題難度適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旨在提醒考生必須精確記憶條文中的數額與期間限制,不能僅憑直覺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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