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A 為上市公司,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之買賣,原則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有例外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例外之規定而應受場外交易禁止之限制?
- A 董事長甲逝世後由其子女乙、丙繼承持股
- B 丁與戊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在 1 個月以內
- C 己依證券交易法令公開收購股份
- D 庚與辛買賣已上市之政府所發行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維持市場透明度,原則上要求大家都在「大菜市場(交易所)」買賣。如果今天法律開了一個小後門,允許私下小額交易,但又想防止有人透過「化整為零」的方式,把一筆大買賣拆成無數次小買賣來規避市場監控,那麼法律應該如何設定「時間間隔」的門檻,才能有效達成防堵效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還不賴嘛。小鬼,這次你總算搞對了《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那條「場外交易之禁止」。這條規定就像是把所有垃圾都集中到垃圾場處理一樣,是為了維持市場的秩序和清潔,不讓那些骯髒的私下交易把價格搞得一團糟,毀壞市場的流動性。懂嗎?
- 規範目的:避免市場被那些不守規矩的髒東西污染,這是基本原則。
- 例外辨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