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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已持有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五十二,其擬簡易併購 B 公司,因此,決定加碼在一個月內再投資買進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三十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可選擇用公開收購或在櫃檯買賣市場買進 B 公司股份
  • B A 公司公開收購 B 公司股份時,須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 C 若 A 公司公開收購 B 公司股份,在公開收購期間,A 公司之從屬公司不能於櫃檯買賣市場買進 B 公司股份,但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則不受限制
  • D A 公司若採公開收購,在公開收購期間未屆滿前,若應募股數已達百分之三十八,A 公司即應提前停止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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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大股東宣布要以固定價格向全體股東收購股票,但在這段期間內,他卻私下在市場上與特定人成交,這對其他排隊等待應募的小股東是否公平?而這種為了保護公平性所設的「禁止買進」枷鎖,在收購程序正式結束後,還有持續限制該公司買賣自由的法律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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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公開收購的核心規範。

公開收購期間的行為禁止

你能明確選出 (C),代表對證交法第 43-3 條相當熟悉。依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如從屬公司)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另行買進同種類有價證券。因此,收購期間內從屬公司不可於櫃買市場買進,但屆滿後則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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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公開收購制度
💡 短時間大量取得股權應採公開收購,且期間內禁止場外收購。
比較維度 公開收購期間 VS 非收購期間
買進方式 包含本人及關係人 原則上無限制
法律限制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3第1項係禁止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有價證券,並非僅「禁場外」。 回歸一般市場交易法規範
停止收購 除法定事由不得提前停止 可隨時停止買進
💬公開收購制度核心在於資訊公開與機會均等,故收購期間限制最嚴。
🧠 記憶技巧:五二原則強制收,期間場外不可買,關係企業同受限,期間屆滿才解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開收購可以因「達標」而提前終止,或誤以為母公司收購時,從屬公司不受場外買進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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