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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人於何時得不經催告而逕行解約?
  • A 隨時均可任意解約
  • B 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
  • C 公開收購人縮短公開收購期間時
  • D 公開收購人調降公開收購價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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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約法理與相關證券法規中,當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人已履行其應賣義務,若收購人未能履行其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載明最核心的「金錢給付義務」時,法律為了保障應賣人的交易安全,應如何界定應賣人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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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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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應賣人之解約權
💡 收購條件成就後,除未準時給付對價外,應賣人不得解約。
比較維度 條件成就前 VS 條件成就後
撤回/解約權 得隨時撤回 原則不得撤回
行使條件 無須理由 收購人遲延支付對價
法規依據 管理辦法第19條1項 管理辦法第19條6項
💬條件成就後為保障收購安定性,僅在收購人違約時才允許應賣人解約。
🧠 記憶技巧:成就前隨意撤;成就後不付錢才解。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條件成就前』與『條件成就後』的法律效果,誤以為應賣人在任何階段皆有任意撤回權。
強制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之撤銷事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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