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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公司已持有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50%,今 A 公司計畫繼續加碼買進 B 公司股份達到 90%,之後即可與 B 公司進行簡易合併,若 A 公司不想在櫃檯買賣市場慢慢買進 B 公司股票,而擬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則對 A 公司擬進行之公開收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後,始得為之
  • B A 公司不須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即得為之
  • C A 公司不得採用公開收購方式來買進 B 公司股票
  • D A 公司身為 B 公司之控制股東,則其未取得 B 公司股東會同意之前,不得採用公開收購方式來買進 B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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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強制規定公開收購必須申報與公告,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免受『經營權突襲』的資訊不對稱傷害。那麼,如果收購者目前已經是握有『過半數表決權』的母公司,這次進一步買進股份的行為,還會產生所謂『奪取經營權』的意外性嗎?法律對此是否還有強力介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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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報告:公開收購的通關秘徑

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看來你已經抓到了關鍵的觸發條件,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針對這次的公開收購任務,分析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開收購之豁免規定
💡 已持股逾 50% 者,再行收購股份豁免強制公開收購之申報程序。
比較維度 強制公開收購 (一般) VS 豁免公開收購 (特例)
持股門檻 50日內取得20%以上 已持有股份逾 50%
申報義務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不須申報
履約能力證明 必須提出證明 不適用該等程序要求
💬已取得絕對控制權(>50%)後,法律放寬其後續增購之行政管制。
🧠 記憶技巧:持股過半,收購免辦(申報)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不論持股比例,凡是公開收購皆需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履約保證。
強制公開收購門檻 簡易合併 (企併法第19條) 大股東申報義務 (證交法第43-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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