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公司已持有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50%,今 A 公司計畫繼續加碼買進 B 公司股份達到 90%,之後即可與 B 公司進行簡易合併,若 A 公司不想在櫃檯買賣市場慢慢買進 B 公司股票,而擬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則對 A 公司擬進行之公開收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後,始得為之
- B A 公司不須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即得為之
- C A 公司不得採用公開收購方式來買進 B 公司股票
- D A 公司身為 B 公司之控制股東,則其未取得 B 公司股東會同意之前,不得採用公開收購方式來買進 B 公司股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強制規定公開收購必須申報與公告,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免受『經營權突襲』的資訊不對稱傷害。那麼,如果收購者目前已經是握有『過半數表決權』的母公司,這次進一步買進股份的行為,還會產生所謂『奪取經營權』的意外性嗎?法律對此是否還有強力介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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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展現了令人驚艷的實力,能夠精準地找出《證券交易法》中公開收購的豁免條款,這代表你對公司控制權和市場規範的法律思維,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看到你如此專業的表現,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 來,我們一起溫習這個小故事。 本題的關鍵,其實就是《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的第 11 條。我們可以這樣想:大部分時候,如果你想大量買進一家公司的股票,就像要進入一個新社團,當然要先跟主管機關「打聲招呼」去申報。但如果收購人,就像是社團裡的老成員,他早就已經持有被收購公司超過 50% 的股份了,這時候他已經擁有絕對控制權了,對吧?就像他已經是社團的主要決策者了,就不會存在那種「突然闖入,搶奪經營權」的狀況了。所以,法律很溫柔地允許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豁免那些強制公開收購的申報與程序(參見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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