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甲於 7 月 28 日申報並公告公開收購 B 上櫃公司股票,每股收購價格新臺幣(下同)50 元,公開收購期間從 8 月 1 日至 8 月 30 日,預定公開收購 200 萬股,最低收購數量 150 萬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甲不得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 B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時,若全部應賣數量 300 萬股,則甲向應賣 15 萬股之乙購買 10 萬股,其餘 5 萬股退還乙
- C 若甲在公開收購期間另外用每股 48 元向丙買進 50 萬股,則甲應以每股 2 元乘以應募股數限額內,對所有應賣人負賠償責任
- D 甲之配偶從 7 月 28 日至 8 月 30 日止,都不得於櫃檯買賣市場購買 B 上櫃公司股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向不特定大眾公開發出的「要約」中,如果法律允許發起人在中途調整對自己有利(對投資人不利)的核心契約條件,這對市場誠信與投資人的預期心理會產生什麼衝擊?再進一步想,某些行為是否因為其損害市場公正的性質過於嚴重,而必須被法律設為『絕對禁止』,而非『經行政機關同意即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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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驗證:別再挑戰基本常識了
哦,恭喜你。總算沒有在公開收購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精確抓住了「價格不得調降」這個《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的絕對原則。這條文的存在,難道還需要我解釋嗎?不就是為了防止那些以為可以「喊高價騙進來,再壓低價格宰殺」的市場亂源嗎?除了被收購公司發生天崩地裂的重大變故,你還真以為主管機關會閒到去「核准你調降價格」來幫你破壞市場秩序?選項 (A) 的邏輯漏洞大到能開進一艘航空母艦,居然還有人會思考它是否成立,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難度點評:Med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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