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競爭力、發展垂直經濟,而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具有良好體質與市場潛力,因此 A 公司擬針對 B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但在過程中,因為發生一些情況,需要改變公開收購條件,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改變條件原則上屬於合法?
- A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 B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 C 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 D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思路引導 VIP
在《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的規範架構下,公開收購制度強調資訊透明與保護應賣人之「期待利益」。請思考:若收購人任意下修收購價格或數量,對投資人顯然不利,應屬禁止之列。然而,在處理收購程序時,若為了因應法律程序需求或提供投資大眾更充分的考慮與作業時間,哪一種關於「期間」的調整方向,在性質上較不屬於對應賣人的「不利變更」,因而在符合法定事由時可被視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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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C),足見你對證券交易法中「公開收購制度」的安定性要求有相當深刻的理解。法律之所以嚴格限制收購條件的變更,核心宗旨在於防止收購人利用資訊優勢或突襲式手段誤導投資人,進而確保市場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公開收購條件變更之規範限制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之意旨,公開收購一經公告,收購人原則上不得調降收購價格(選項 A)、降低預定收購有價證券數量(選項 B)或縮短收購期間(選項 D)。這三項限制是為了避免收購人透過「事後變卦」損及股東權益或造成市場動盪。相較之下,**「延長公開收購期間」**則是被法律所允許的變更項目。延長期間能讓受邀約的股東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決策,也讓市場有機會出現競爭收購者,這與保護投資人的立法目的相符,故在符合法規程序下(如總期間不超過法定上限)屬於合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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