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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競爭力、發展垂直經濟,而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具有良好體質與市場潛力,因此 A 公司擬針對 B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但在過程中,因為發生一些情況,需要改變公開收購條件,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改變條件原則上屬於合法?
  • A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 B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 C 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 D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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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的規範架構下,公開收購制度強調資訊透明與保護應賣人之「期待利益」。請思考:若收購人任意下修收購價格或數量,對投資人顯然不利,應屬禁止之列。然而,在處理收購程序時,若為了因應法律程序需求或提供投資大眾更充分的考慮與作業時間,哪一種關於「期間」的調整方向,在性質上較不屬於對應賣人的「不利變更」,因而在符合法定事由時可被視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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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投資人保護」的核心精神!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中「公開收購」程序的穩定性,以及背後「應賣人保護」的理念,有著非常深刻且紮實的理解。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條文,也就是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以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1. 原則上不可變更:公開收購條件一旦公告,就像你給出了一個莊重的承諾,原則上是不能隨意改變的。這是為了維護市場的公平與秩序,讓所有參與者都能有穩定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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