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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競爭力、發展垂直經濟,而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具有良好體質與市場潛力,因此 A 公司擬針對 B 公司進行公開收購,但在過程中,因為發生一些情況,需要改變公開收購條件,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改變條件原則上屬於合法?
  • A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 B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 C 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 D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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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的規範架構下,公開收購制度強調資訊透明與保護應賣人之「期待利益」。請思考:若收購人任意下修收購價格或數量,對投資人顯然不利,應屬禁止之列。然而,在處理收購程序時,若為了因應法律程序需求或提供投資大眾更充分的考慮與作業時間,哪一種關於「期間」的調整方向,在性質上較不屬於對應賣人的「不利變更」,因而在符合法定事由時可被視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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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C),足見你對證券交易法中「公開收購制度」的安定性要求有相當深刻的理解。法律之所以嚴格限制收購條件的變更,核心宗旨在於防止收購人利用資訊優勢或突襲式手段誤導投資人,進而確保市場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公開收購條件變更之規範限制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之意旨,公開收購一經公告,收購人原則上不得調降收購價格(選項 A)、降低預定收購有價證券數量(選項 B)或縮短收購期間(選項 D)。這三項限制是為了避免收購人透過「事後變卦」損及股東權益或造成市場動盪。相較之下,**「延長公開收購期間」**則是被法律所允許的變更項目。延長期間能讓受邀約的股東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決策,也讓市場有機會出現競爭收購者,這與保護投資人的立法目的相符,故在符合法規程序下(如總期間不超過法定上限)屬於合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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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限制
💡 公開收購條件變更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以保障應賣人權益。
比較維度 禁止之變更 (損及應賣人) VS 合法之變更 (有利或中性)
收購價格 調降價格 (禁止) 調高價格 (允許)
預定數量 減少數量 (禁止) 增加數量 (允許)
收購期間 縮短期間 (禁止) 延長期間 (允許)
💬法規範核心精神在於防止公開收購人突襲式縮減條件,確保市場公平。
🧠 記憶技巧:三不准(降價、減量、縮時)、兩可以(加價、延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縮短收購期間」有助於程序效率而屬合法,實則為保障股東評估時間,法律嚴禁縮短。
強制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之撤回 競爭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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