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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公開招募?
  • A 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 B 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 C 有價證券持有人為出售其所持有之股票,而對非特定人招募之行為
  • D 公開發行公司對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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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證券交易法》第 $7$ 條與第 $22$ 條的體系架構出發,思考『募集』與『公開招募』在行為主體(發行人 vs. 持有人)以及證券狀態(新發行 vs. 已發行)上的關鍵分野:當主體並非『發行公司』,而是針對已取得之證券向『非特定人』進行要約時,法律應如何精確定性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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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公開招募定義之理解,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明文規定:「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由此法條內容可知,此處所指之公開招募,是指有價證券持有人為了出售其手上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如股票等),而向非特定大眾進行招募之行為。選項C「有價證券持有人為出售其所持有之股票,而對非特定人招募之行為」完全符合前述法條所定「出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之要件與意旨,故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 公開招募之定義
💡 持有人對非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依證交法第22條第3項視為公開招募。
比較維度 募集 (Art. 7) VS 公開招募 (Art. 22-3)
行為主體 發起人或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持有人
證券狀態 新發行之證券 已發行之證券
招募對象 非特定人 (大眾) 非特定人 (大眾)
法規範義務 須申報生效 須申報生效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發動主體」及證券是「新發行」或「已發行過」。
🧠 記憶技巧:發行人招募叫募集,持有人招募叫二二三(公開招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有公司(發行人)才能進行公開招募,而忽略大股東或持有人出售股票亦受此規範。
私募 (Private Placement) 募集與發行之申報生效制 有價證券之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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