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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公開招募?
  • A 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 B 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 C 有價證券持有人為出售其所持有之股票,而對非特定人招募之行為
  • D 公開發行公司對特定人招募股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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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證券交易法》第 $7$ 條與第 $22$ 條的體系架構出發,思考『募集』與『公開招募』在行為主體(發行人 vs. 持有人)以及證券狀態(新發行 vs. 已發行)上的關鍵分野:當主體並非『發行公司』,而是針對已取得之證券向『非特定人』進行要約時,法律應如何精確定性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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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析「募集」與「公開招募」的法律差異,判斷非常正確!在《證券交易法》的體系中,這兩者雖然都涉及向大眾招攬,但發起的主體與行為性質卻大不相同。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之規定,當有價證券之持有人**(而非發行公司本身)為了出售其手中已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而對非特定人進行招募行為時,法律稱之為「公開招募(Public Offering)」。為了落實資訊揭露並保障廣大投資大眾,此類行為準用同條第 1 項之規定,亦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選項 (C) 完整勾勒出持有人出售與對不特定人招募的特徵,正是本條規範的核心。 本題屬於法律概念辨析的基礎題型,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將「發行人(Issuer)發行新股」的行為,與「持有人(Holder)轉讓舊股」的行為分開。許多初學者容易將兩者混為一談,你能清楚鎖定第 22 條第 3 項的特定情境,顯示你對證券市場的運作規則已有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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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選項解析,及法條依據
📝 公開招募之定義
💡 持有人對非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依證交法第22條第3項視為公開招募。
比較維度 募集 (Art. 7) VS 公開招募 (Art. 22-3)
行為主體 發起人或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持有人
證券狀態 新發行之證券 已發行之證券
招募對象 非特定人 (大眾) 非特定人 (大眾)
法規範義務 須申報生效 須申報生效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發動主體」及證券是「新發行」或「已發行過」。
🧠 記憶技巧:發行人招募叫募集,持有人招募叫二二三(公開招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有公司(發行人)才能進行公開招募,而忽略大股東或持有人出售股票亦受此規範。
私募 (Private Placement) 募集與發行之申報生效制 有價證券之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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