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甲,擬將其部分薪水拿來從事投資。甲想要了解下列何者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 A 認購權證
- B 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
- C 選擇權契約
- D 政府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規範的對象」來思考:在金融市場中,有些工具代表的是對企業的「所有權」或「債權」(例如股票、債券);但有些工具的核心本質則是「雙方約定在未來某時點,以特定條件交換標的物的一種『契約』」。如果後者在法律體系中已經有一部專門針對「未來履行權利義務」所制定的法典,你認為這類工具是否還會被歸類在以「籌資與流通現有權益」為核心的法律定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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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定義
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擇權契約」不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顯見你對證交法與期貨交易法的規範界線掌握得相當紮實。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有價證券包含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選項中的認購權證**(A)與特定投資契約(B),皆屬主管機關(金管會)依法核定之有價證券範疇,故均受本法規範。
期貨與證券之法律適用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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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有價證券定義
💡 證交法採有限列舉與概括授權(第6條)雙軌制定義有價證券。
| 比較維度 | 證交法有價證券 | VS | 期貨法交易標的 |
|---|---|---|---|
| 法源依據 | 證券交易法第6條 | — | 期貨交易法第3條 |
| 核心項目 | 股票、公司債、國債 | — | 期貨、選擇權、交換 |
| 投資特質 | 資本市場長期資產 | — | 風險管理與價格發現 |
💬選擇權與期貨合約在法律分類上不屬於證交法的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