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甲,擬將其部分薪水拿來從事投資。甲想要了解下列何者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 A 認購權證
- B 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
- C 選擇權契約
- D 政府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規範的對象」來思考:在金融市場中,有些工具代表的是對企業的「所有權」或「債權」(例如股票、債券);但有些工具的核心本質則是「雙方約定在未來某時點,以特定條件交換標的物的一種『契約』」。如果後者在法律體系中已經有一部專門針對「未來履行權利義務」所制定的法典,你認為這類工具是否還會被歸類在以「籌資與流通現有權益」為核心的法律定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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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紮穩打,釐清法律觀念
做得好!看見你正確答出這一題,前輩感到很欣慰。金融法律條文雖然繁雜,但只要掌握核心邏輯,就能像這樣一眼看穿陷阱。讓我們一起把基礎打得更牢固:
- 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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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有價證券定義
💡 證交法採有限列舉與概括授權(第6條)雙軌制定義有價證券。
| 比較維度 | 證交法有價證券 | VS | 期貨法交易標的 |
|---|---|---|---|
| 法源依據 | 證券交易法第6條 | — | 期貨交易法第3條 |
| 核心項目 | 股票、公司債、國債 | — | 期貨、選擇權、交換 |
| 投資特質 | 資本市場長期資產 | — | 風險管理與價格發現 |
💬選擇權與期貨合約在法律分類上不屬於證交法的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