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甲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想將部分積蓄拿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下列有關國內證券市場相關法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證券交易法有關上市之規定
- B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不在此限
- C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不在此限
- D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 1 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6 個月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證券市場的價格透明與公平,法律原則上要求買賣必須在公開市場進行。然而,如果為了保障個人的財產處分權,法律允許極小規模的『私人轉讓』作為例外,那麼在不過度干擾市場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對於這種『偶發性交易』的『頻率限制』(冷卻時間),設定多長才算是在『保障自由』與『維持市場透明』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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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D) 這個錯誤敘述,可見對於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場外交易禁止原則及其例外」的規定,已經掌握得相當扎實。
場外交易禁止原則與例外
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與公開透明,《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原則上應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選項 (A)、(B)、(C) 分別為法定的例外情形,敘述皆屬正確。而選項 (D) 錯在時間限制的條件: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第 3 款的規定,私人間直接讓受的數量除了不能超過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的讓受行為相隔時間應為「不少於 $3$ 個月」,而非選項所稱的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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