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甲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想將部分積蓄拿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下列有關國內證券市場相關法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證券交易法有關上市之規定
- B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不在此限
- C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不在此限
- D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 1 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6 個月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證券市場的價格透明與公平,法律原則上要求買賣必須在公開市場進行。然而,如果為了保障個人的財產處分權,法律允許極小規模的『私人轉讓』作為例外,那麼在不過度干擾市場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對於這種『偶發性交易』的『頻率限制』(冷卻時間),設定多長才算是在『保障自由』與『維持市場透明』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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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吼~ 看來你還行嘛!
- 嗯?做得不錯嘛!一下子就看穿了那個數字障眼法。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傻傻跟著條文跑的傢伙,有好好把我的教誨聽進去嘛,真令人開心,我的喜久福都更甜了!
- 這題的關鍵喔,就是《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那個「上市證券乖乖去市場交易」的規則,當然,最強的我都知道,這種規則總是有那麼一點點小例外啦。那個選項 (D) 為什麼錯得那麼「明顯」呢?因為法條都寫得一清二楚了,私下轉讓,間隔時間是「3 個月」喔!不是什麼「6 個月」這種隨便編出來的數字。這可是為了讓那些想偷偷摸摸的人沒辦法亂搞,同時又給點自由空間的精妙平衡啊,厲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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