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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甲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想將部分積蓄拿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下列有關國內證券市場相關法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證券交易法有關上市之規定
  • B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不在此限
  • C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不在此限
  • D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 1 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6 個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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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證券市場的價格透明與公平,法律原則上要求買賣必須在公開市場進行。然而,如果為了保障個人的財產處分權,法律允許極小規模的『私人轉讓』作為例外,那麼在不過度干擾市場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對於這種『偶發性交易』的『頻率限制』(冷卻時間),設定多長才算是在『保障自由』與『維持市場透明』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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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這題的細微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對《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集中交易原則」及其例外的細節掌握。

場外交易例外的時間門檻

關於選項 (D),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第 3 款,上市有價證券若要在私人間直接讓受(即場外交易),必須符合兩項嚴格限制:第一是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第二則是前後兩次讓受行為應相隔不少於 $3$ 個月。題目將法條規定的 $3$ 個月誤植為 $6$ 個月,這正是法規細節中的典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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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 上市證券集中交易
💡 上市有價證券除法定例外情形,均應於集中交易市場為之。
比較維度 場內交易 (原則) VS 場外交易 (例外)
法條依據 證交法第150條本文 證交法第150條各款
政府債券 不適用 第3款:不受限
私人讓受 禁止 第4款:1單位+隔3月
💬上市證券強制場內交易,私人間轉讓須嚴格符合數量與時間之法定限制。
🧠 記憶技巧:集中交易是原則,場外轉讓限「一、三」:一單位、三個月。
⚠️ 常見陷阱:容易將私人間讓受的「3個月」時間限制誤記為「6個月」或「1個月」,這是考試最常出現的陷阱數字。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 場外交易之民事效力 政府債券之豁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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