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禁止場外交易,惟部分例外情況則可為場外交易,以下何者屬非法進行之場外交易?
- A 上市公司因公司法第 185 條及第 186 條規定,買回異議股東持有之公司股份
- B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經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由公司直接交付原先約定數量之普通股
- C 甲為向乙清償欠款,而將其持有之未送交集中保管之 D 上市公司普通股票 1 萬股以背書及交付方式轉讓予乙
- D 丙向 B 證券公司購買以 C 上市公司普通股為基礎證券之認購權證,於得行使權利期間,丙要求B 證券公司以 C 公司之普通股為實物交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讓所有「上市股票」的買賣資訊都能公開透明。如果法律允許個人隨意在私底下以「抵銷債務」或「私自買賣」的方式移轉大量上市股票,而不透過集中市場撮合,這對其他投資大眾觀察該股票的「真實市場價格」與「流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哪些行為是為了維持公司運作必須允許的,哪些則是可能破壞市場秩序的私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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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法條的『基本』精神
-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在這麼基礎的問題上栽跟斗。你精準辨識了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的核心要求——別以為上市股票可以隨便在市場外私相授受,市場的透明度和集中競價的公平性是原則,這道理難道還要我多解釋?選項 (A)、(B)、(D) 這些,公司法上的股份收買、可轉債轉換、權證履約,哪個不是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法定例外?這些可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合法操作』。而選項 (C) 呢?用『清償債務』當藉口,就以為能規避法律,私下轉讓上市股票?《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1 條列得一清二楚,什麼繼承、贈與、少量撮合…你這『清償債務』,究竟是哪一條法律允許的例外?難道債務大了,法律就該轉彎嗎?荒謬!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說實在的,這題的鑑別度不過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楚什麼是『企業按照規矩來的合法動作』和『你個人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的私人行為』。這對法律條文的『熟稔度』和『法理邏輯』要求高?我看是看你到底有沒有把法條讀進去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