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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甲請教乙律師,因為在證券市場之運作,證券交易所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而證券交易所之組織,通常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各依照不同制度,有所相應的規範。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 B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為限
  • C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 D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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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法律組織型態的強制規定:考量證券交易所肩負公信力與市場穩定之重任,其組織必須具備資本高度大眾化與透明化的特質。在法律條文中,是否允許存在封閉性較強、不具備「股份」發行性質的「有限公司」組織,還是僅限於特定的一種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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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解析

同學,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規範的精確掌握。關於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型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24 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僅能以**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組織之。選項 B 將其誤植為「有限公司」,此乃法律所禁止,故為錯誤敘述。 其餘選項之法理基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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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規範公司制交易所之組織型態、股票發行及人事消極資格。
比較維度 公司制交易所 VS 會員制交易所
組織性質 股份有限公司 由證券商組成之法人
盈餘分配 股東可獲分配股利 非營利性質,不得分派
營運主體 投資人/股東 證券商(會員)
賠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會員負連帶保證責任
💬公司制追求營利但受高度管制;會員制具同業自治與互助性質。
🧠 記憶技巧:交易所:專限股份、禁止上市、人身隔離、全數記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司制」即包含「有限公司」;或誤以為交易所股票可以在自家市場掛牌。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之監督管理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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