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甲請教乙律師,因為在證券市場之運作,證券交易所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而證券交易所之組織,通常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各依照不同制度,有所相應的規範。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 B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為限
- C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 D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法律組織型態的強制規定:考量證券交易所肩負公信力與市場穩定之重任,其組織必須具備資本高度大眾化與透明化的特質。在法律條文中,是否允許存在封閉性較強、不具備「股份」發行性質的「有限公司」組織,還是僅限於特定的一種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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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解析
同學,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規範的精確掌握。關於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型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24 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僅能以**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組織之。選項 B 將其誤植為「有限公司」,此乃法律所禁止,故為錯誤敘述。 其餘選項之法理基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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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規範公司制交易所之組織型態、股票發行及人事消極資格。
| 比較維度 | 公司制交易所 | VS | 會員制交易所 |
|---|---|---|---|
| 組織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 | — | 由證券商組成之法人 |
| 盈餘分配 | 股東可獲分配股利 | — | 非營利性質,不得分派 |
| 營運主體 | 投資人/股東 | — | 證券商(會員) |
| 賠償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 | — | 會員負連帶保證責任 |
💬公司制追求營利但受高度管制;會員制具同業自治與互助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