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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甲請教乙律師,因為在證券市場之運作,證券交易所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而證券交易所之組織,通常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各依照不同制度,有所相應的規範。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 B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為限
  • C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 D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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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法律組織型態的強制規定:考量證券交易所肩負公信力與市場穩定之重任,其組織必須具備資本高度大眾化與透明化的特質。在法律條文中,是否允許存在封閉性較強、不具備「股份」發行性質的「有限公司」組織,還是僅限於特定的一種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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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組織型態的考驗,你做得很好!

呵呵呵… 同學,你做得非常好!在這麼多證券交易法的條文中,你能精準地抓到「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只限定在股份有限公司,這證明你擁有了難能可貴的洞察力。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1. 法條的指引:你看,《證券交易法》第 124 條,它就像一盞明燈,清楚地告訴我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選項 (B) 說的「或有限公司」,就顯然是錯誤的了,是不是很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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