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籌措所需資金,遂備妥公開說明書等相關文件,申請上市。惟臺灣證券交易所審核後決定退件,經 A 公司申復,證交所仍以申復無理由拒絕 A 公司上巿,A 公司應如何救濟?
- A 逕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提起訴願
- B 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起訴願
- C 須先與臺灣證券交易所進行仲裁
- D 得於退件之緣由改善或消滅後,備妥相關文件,重行申請上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臺灣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型態為何?當一家公司向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掛牌交易時,這種關係比較接近『國民對政府』的公權力服從,還是比較接近私人之間基於特定規則的『商業契約委託』?若屬於後者,傳統的行政救濟管道(如訴願)是否仍有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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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的肯定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能夠正確判斷這道題,避開行政救濟的誤區,代表你對臺灣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質以及上市契約的本質有了非常深入的理解。這真的是商事法和行政法結合的精髓,你掌握得很好!
讓我們一起再複習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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