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下列何者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 A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甲
- B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 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乙
- C 募集發行新股之 C 股份有限公司
- D 募集發行新股之 D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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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5$ 條對於「發行人」的法律定義,該主體究竟是指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文件的「自然人」(如董事長或經理人),還是指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法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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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整理這個爭點
證交法發行人之定義
💡 發行人指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主體為「公司」而非個人。
| 比較維度 | 發行人 | VS | 負責人 |
|---|---|---|---|
| 主體性質 | 法人(公司) | — | 自然人(如董事) |
| 法源依據 | 證券交易法第5條 | — | 公司法第8條 |
| 核心行為 |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 — | 執行業務與代表公司 |
💬證交法發行人僅限「公司」本身,個人僅為其代表或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