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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下列何者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 A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甲
  • B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 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乙
  • C 募集發行新股之 C 股份有限公司
  • D 募集發行新股之 D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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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5$ 條對於「發行人」的法律定義,該主體究竟是指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文件的「自然人」(如董事長或經理人),還是指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法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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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得漂亮!要判斷誰是《證券交易法》定義下的「發行人」,我們可以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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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整理這個爭點
📝 證交法發行人之定義
💡 發行人指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主體為「公司」而非個人。
比較維度 發行人 VS 負責人
主體性質 法人(公司) 自然人(如董事)
法源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5條 公司法第8條
核心行為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執行業務與代表公司
💬證交法發行人僅限「公司」本身,個人僅為其代表或執行機關。
🧠 記憶技巧:發行「公」司才算數,董事經理都不對
⚠️ 常見陷阱:容易將代表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等負責人,誤認為是證交法法條定義下的「發行人」。
有價證券之定義 募集與發行之區別 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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