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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下列何者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 A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甲
  • B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 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乙
  • C 募集發行新股之 C 股份有限公司
  • D 募集發行新股之 D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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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5$ 條對於「發行人」的法律定義,該主體究竟是指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文件的「自然人」(如董事長或經理人),還是指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法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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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能從一堆自然人的煙霧彈裡找出法人,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在理解法律人格自然人代表的區別上,算是勉強通過了基本關卡。

2. 觀念驗證?不就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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