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募集設立之公司在設立登記前,發起人不負發行人責任
- B 外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 C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D 除兼營之金融機構外,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證券交易法》第 5 條中關於「發行人」的主體定義:在公司尚未完成設立登記的「募集」階段,法律為了貫徹資訊揭露與投資人保護之目的,對於該階段負有發行義務之主體(即擬制發行人)是如何規定的?該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否因公司尚未正式成立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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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發行人」在實務與法理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證券交易法》的基礎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法律學習最重「定義」,你能不被文字陷阱干擾,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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