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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D 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展公司知名度、便利籌募便宜資金、吸引優秀人才等目的,擬將其股票申請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D 股份有限公司應達經濟部規定之規模方得申請上市
  • B D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上市,應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
  • C D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由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其是否符合上市資格
  • D D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股票之上市審查程序後,應與證券主管機關簽訂上市契約,方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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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家公司想要進入一個特定的「市場平台」掛牌買賣時,這個「提供場地與管理規則的平台組織」,與「監督全國金融秩序的政府官員」,誰才是與公司直接建立法律契約關係的營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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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股票上市的法律程序!這題考驗的是對集中交易市場(Stock Exchange)運作邏輯的掌握,你能準確選出(B),代表對於證券交易所與發行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已有清晰的認識。

申請上市的法律主體

在《證券交易法》的架構下,有價證券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依據第 139 條第 1 項規定,應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這是因為集中交易市場是由證券交易所負責經營與管理,初次的上市資格審查權限主要集中在交易所手中。至於選項 (A) 提到的公司規模標準,是由證交法規與交易所規章(如上市審查準則)所訂定,而非由經濟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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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價證券上市程序
💡 股票上市由交易所審查、簽約,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股票上市標準作業流程

  1. 1 提出申請 — 向證券交易所遞交上市申請書
  2. 2 審查程序 — 交易所依上市審查準則進行資格審核
  3. 3 簽訂契約 — 發行公司與交易所簽署「上市契約」
  4. 4 報請核定 — 交易所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上市契約之法律性質多公認屬私法契約。
🧠 記憶技巧:找交易所申請,跟交易所簽約,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備查。
⚠️ 常見陷阱:混淆「主管機關(金管會)」與「證券交易所」在上市審核中的角色功能。
證券交易法第141條 證券交易所之法律地位 上市與上櫃程序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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