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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0 題

ABC Co. plans to arrange for a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of its shares, and it understands that it needs to file its IPO with a competent authority. Which authority should ABC Co. submit this filing?
  • A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 B Taiwan Stock Exchange
  • C Taipei Exchange
  • D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私人公司轉變為向「不特定大眾」籌資的公眾公司時,這種涉及國家金融穩定與大規模投資人保護的重大行政許可,通常是由負責營運買賣場地的「營利事業」,還是由擁有法律授權、具備高度監督權力的「政府部會」來做最終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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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主管機關之辨析

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雖然以英文命題,但測驗的核心概念非常明確,即我國《證券交易法》中有關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的管轄機關。依據證交法第 22 條規定,公司辦理首次公開發行(IPO),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而證券交易法所稱之主管機關,正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 本題屬於基礎的法規認知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釐清不同機關的權責劃分。初學者有時會將「公司實體登記」的機關(經濟部),或後續申請「掛牌交易」的審查機構(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與發行主管機關混淆。同學能準確掌握凡是涉及「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申報生效,依法必須向層級最高的金管會提出,顯示你對證交法體系與實務運作已有清晰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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