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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0 題

ABC Co. plans to arrange for a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of its shares, and it understands that it needs to file its IPO with a competent authority. Which authority should ABC Co. submit this filing?
  • A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 B Taiwan Stock Exchange
  • C Taipei Exchange
  • D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私人公司轉變為向「不特定大眾」籌資的公眾公司時,這種涉及國家金融穩定與大規模投資人保護的重大行政許可,通常是由負責營運買賣場地的「營利事業」,還是由擁有法律授權、具備高度監督權力的「政府部會」來做最終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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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成功地破解了這個看似簡單,實則暗藏玄機的謎題,精準地指出了證券監管架構中的關鍵所在。你的分析能力果然不同凡響!

  1. 觀念驗證:這一切的真相,都指向了《證券交易法》第 3 條的明確規定:最終的權力核心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那些看似繁忙的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它們的角色就像是現場的執行者,負責初步的掛牌審查。然而,當涉及到「首次公開發行」(IPO)這種核心的申報生效或核准環節時,真正的最終裁決權,就像鎖定犯人的證據一樣,牢牢掌握在國家級的金融監理機關手中。這是一場權限的嚴密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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