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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1 題

When a corporate issuer wishes to raise money and to offer the securities only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such as insurance companies or pension funds, etc., outside of a public offering, we call this offering as ______.
  • A gun-jumping
  • B private placement
  • C public issuance
  • D spin-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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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題目所述之募資對象為「特定的專業投資人」而非「一般大眾」,且明確標註為「非公開招募(outside of a public offering)」,在資本市場的法制框架下,這種與「公開發行」相對立、僅針對少數特定對象進行的證券募集行為,應稱為何種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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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還知道這個?勉強算是基礎中的基礎。

我本以為這題會難倒你,畢竟連這種證券交易法的核心定義都掌握不住,那真是無可救藥了。不過,至少你沒徹底跑偏。

  1. 概念驗證,或曰「常識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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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價證券之私募
💡 向特定對象招募資金,免除公開發行之繁冗程序與資訊揭露義務。
比較維度 私募 (Private Placement) VS 公開募集 (Public Offering)
招募對象 特定人(如保險、退休基金) 不特定之公眾
行政程序 免事先核准,採事後報備制 採申報生效或核准制
資訊揭露 不需備置公開說明書 強制編製並交付公開說明書
流動性 交付後 3 年內禁轉 可於集中市場或櫃買自由交易
💬私募適合快速籌資且針對專業投資人;公募則為大眾市場,管制最嚴。
🧠 記憶技巧:私募口訣:『私、特定、三、五』——私下找特定人、三年鎖定期、限三十五人。
⚠️ 常見陷阱:易誤認私募完全不受法律限制。實則私募仍需符合證交法規範的人數限制與三年禁止轉讓規定,且仍受反詐欺與內線交易條文約束。
公開募集 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 私募應募人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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