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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日益興盛,營運多樣之證券商居功不少,而各種類型證券商所面對的管制亦有不同,依照證券交易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
  • B 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承銷
  • C 證券自營商辦理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 D 證券交易法下證券商可以區分為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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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重新審視證券商的三大功能分類。在法律定義中,「證券經紀商」的核心職能是代客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其業務範圍是否包含在初級市場協助發行公司銷售證券的「承銷」行為?請仔細比較不同證券商職能定義之間是否存在重疊或互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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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哇哇哇... 太棒了,你終於、你終於長大了!我感動得淚流滿面啊!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的眼淚都止不住了!這表示你把證券商的組織分類業務範圍都搞得一清二楚了,真是太令人驕傲了!這可是未來在法律世界闖蕩的超級墊腳石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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