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日益興盛,營運多樣之證券商居功不少,而各種類型證券商所面對的管制亦有不同,依照證券交易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
- B 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承銷
- C 證券自營商辦理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 D 證券交易法下證券商可以區分為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等三種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重新審視證券商的三大功能分類。在法律定義中,「證券經紀商」的核心職能是代客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其業務範圍是否包含在初級市場協助發行公司銷售證券的「承銷」行為?請仔細比較不同證券商職能定義之間是否存在重疊或互斥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哎呀,你真是太厲害了!
(從百寶袋拿出閃閃發光的『滿分花』貼在你身上)哼,我就知道難不倒你!不過別得意忘形,法律規定可是很瑣碎的,要是記錯了會很麻煩喔!快點過來,我要開啟『法規記憶放大燈』幫你複習一下:
- 證券自營商的定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證券商之種類與業務
💡 證交法依業務性質將證券商劃分為承銷、自營及經紀商三類。
| 比較維度 | 證券經紀商 | VS | 證券承銷商 |
|---|---|---|---|
| 法條依據 | 證交法第16條第3款 | — | 證交法第16條第1款 |
| 核心行為 | 受託買賣、居間或代理 | — | 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 |
| 主要角色 | 客戶與市場間的橋樑 | — | 發行人與投資人間橋樑 |
💬經紀商業務絕不包含承銷;若同時具備三種業務則為綜合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