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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X 公司是一家上市電子公司,今 X 公司欲透過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措公司所需之資金,故與 Y 證券公司簽訂有價證券承銷契約。契約中載明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承銷之有價證券,若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由 Y 證券公司自行認購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此種有價證券承銷方式稱為:
  • A 包銷
  • B 直銷
  • C 代銷
  • D 分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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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發行公司,希望不管市場景氣如何,都能保證拿回約定的總資金,那麼你與證券商簽訂契約時,應該如何約定剩餘未售出產品的處理方式,才能將「賣不掉的風險」完全轉嫁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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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價證券承銷方式
💡 區分承銷商是否需負擔「剩餘證券之認購義務」
比較維度 包銷 (Firm Commitment) VS 代銷 (Best Efforts)
法源依據 證交法第71條 證交法第72條
剩餘證券處理 承銷商自行認購 退還發行人
銷售風險負擔 證券承銷商 發行公司
資金募集性質 保證資金全額到位 視實際銷售情形而定
💬關鍵在於「承銷商是否負擔認購餘額義務」,負擔者為包銷,不負擔者為代銷。
🧠 記憶技巧:包銷包到底(沒賣完自己買),代銷代為賣(賣不完退回去)。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代銷」,需注意題目中「賸餘數額應由證券公司自行認購」之敘述,此乃包銷之法定核心特徵。
證券承銷商之法律責任 有價證券之私募與募集 承銷團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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