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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下列何者,可能被認定為屬於「投資契約」之「有價證券」?
  • A 某上市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可轉換可累積特別股
  • B 某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招募出售之不動產持分買賣契約書,買受人得分享經營利潤但不得參與經營,且契約權利轉讓須經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 C 某證券商以另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為標的證券之認購權證
  • D 某公開發行公司自己發行之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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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商業模式名義上是在「買賣貨物」或「簽署勞務合約」,但出資者實際上完全不參與運作,只是把錢交給別人操作並等待分紅,為什麼法律必須把這種「契約」視同「股票」來強力监管?這反映了有價證券的什麼本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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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最具靈活性的核心概念:證券的實質認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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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契約之認定
💡 依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契約是否具備證券性質之投資特徵。
比較維度 傳統有價證券(如股票) VS 投資契約(概括核定)
規範依據 證交法明文列定 主管機關函釋核定
經營程度 股東可參與表決 不參與經營由他勞
認定標準 外觀形式認定 實質經濟特徵認定
💬投資契約採實質認定,旨在擴張規管範圍以防杜法律規避行為。
🧠 記憶技巧:投資契約四要件:投(資)、共(同)、利(潤)、他(人經營)
⚠️ 常見陷阱:誤認僅有法條明文列舉的股票或債券才具證券性,忽略主管機關對於新型態投資工具的核定權限。
有價證券定義 非法發行有價證券罪 私募之定義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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