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下列何者,可能被認定為屬於「投資契約」之「有價證券」?
- A 某上市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可轉換可累積特別股
- B 某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招募出售之不動產持分買賣契約書,買受人得分享經營利潤但不得參與經營,且契約權利轉讓須經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 C 某證券商以另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為標的證券之認購權證
- D 某公開發行公司自己發行之認股權憑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商業模式名義上是在「買賣貨物」或「簽署勞務合約」,但出資者實際上完全不參與運作,只是把錢交給別人操作並等待分紅,為什麼法律必須把這種「契約」視同「股票」來強力监管?這反映了有價證券的什麼本質特徵?
投資契約之認定
💡 依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契約是否具備證券性質之投資特徵。
| 比較維度 | 傳統有價證券(如股票) | VS | 投資契約(概括核定) |
|---|---|---|---|
| 規範依據 | 證交法明文列定 | — | 主管機關函釋核定 |
| 經營程度 | 股東可參與表決 | — | 不參與經營由他勞 |
| 認定標準 | 外觀形式認定 | — | 實質經濟特徵認定 |
💬投資契約採實質認定,旨在擴張規管範圍以防杜法律規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