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甲外國股份有限公司以開發其位於南太平洋之觀光果園為業,欲在其山坡地上種植高經濟價值之茶葉。為了籌措資金,甲公司來臺募集資金,將該筆土地單位化、細小化切割成數等分,並向臺灣有意之投資人透露公司計劃,並表示未來茶葉之獲利可觀,投資人只要購買小單位之土地與簽訂服務契約,甲公司將負責所有茶葉種植、管理及銷售,於獲利時可共同分享利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販賣土地持分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募集有價證券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為之
- B 甲公司販賣土地持分與服務契約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募集資金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
- C 甲公司販賣土地持分與服務契約,非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甲公司無須向主管機關為任何行為
- D 甲公司販賣土地持分非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但仍須向證券主管機關為申報後方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社會大眾參與的計畫,其獲利完全不依賴投資人自身的努力,而是全權委託他人經營並分享利潤時,這種『出資參與共同事業』的本質,與一般的實體商品買賣有何不同?國家為了保護這些不參與經營的投資人,應該將此行為納入哪一部法典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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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同學答得漂亮!本題核心在於「投資契約」的法律定性。雖然形式上是「買賣土地」,但其涉及「細分單位」、「不參與經營(由甲公司管理)」及「分享獲利」等特徵,符合實務上對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有價證券之擴張解釋(參考美國 Howey Test)。既然定性為有價證券,其募集與發行自須依證交法第 22 條採取「申報生效」制度。
-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穿透「土地買賣」的表象,辨識出背後的「金融投資」本質,避免落入民法買賣契約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