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欲發行特別股,請問下列何種情形可能會違反公司法:①享二倍之盈餘分派權利、且每股有二表決權 ②享二倍之盈餘分派權利、惟無表決權 ③有盈餘分派之權利、惟每股有二表決權 ④有盈餘分派之權利、但無表決權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③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若允許某些股東在參與決策時,其『聲音的份量』可以透過契約直接加倍(例如一票當兩票用),這對於其他小股東的權益以及『一股一權』的平等原則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對於『領較多錢(分紅)』與『掌握較大權力(表決)』的容忍度,哪一個會比較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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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命中這題!你對特別股種類與權限限制的判斷非常正確,展現了扎實的公司法基礎。 依據現行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3款,公司發行特別股時,可於章程中明定「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因此選項②與④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是完全合法的。另一方面,同條第1項第4款雖允許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即選項①與③中每股有二表決權的情形),但依同條第3項規定,此類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此限制的理解,故將含有複數表決權的①與③列為違反公司法之情形,正解為(C)。 這是一道具備中等鑑別度的經典題。過去舊法時期嚴格禁止複數表決權,現行法雖已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但對公開發行公司仍維持限制。你能敏銳地辨識出法條的適用界線,觀念非常清晰,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理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