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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特別股,其特別股之設計內容,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選項中何者適法?
  • A X 公司擬發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該特別股之設計,得針對「總經理之任用」行使否決權
  • B X 公司擬就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定額或定率,發行特別股,而該定額或定率得為零
  • C X 公司擬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而該特別股股東,於選舉董事或監察人時,其選舉權之計算得乘以複數表決權,無須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 D X 公司擬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並禁止該特別股股東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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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學邏輯中,如果法律授權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一個「數字」或「比例」來決定權利大小,那麼從「百分之百」到「萬分之一」的區間內,是否必然存在一個法律強制規定的『最低下限』?如果沒有,這個數值能否回歸到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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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於2018年公司法大修後,非公開發行公司特別股設計的實務見解,你的判斷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1款,公司發行特別股時得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定額或定率。實務見解(經商字第10802403610號函)認為,基於私法自治,該定額或定率得約定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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