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特別股,其特別股之設計內容,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選項中何者適法?
- A X 公司擬發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該特別股之設計,得針對「總經理之任用」行使否決權
- B X 公司擬就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定額或定率,發行特別股,而該定額或定率得為零
- C X 公司擬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而該特別股股東,於選舉董事或監察人時,其選舉權之計算得乘以複數表決權,無須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 D X 公司擬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並禁止該特別股股東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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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學邏輯中,如果法律授權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一個「數字」或「比例」來決定權利大小,那麼從「百分之百」到「萬分之一」的區間內,是否必然存在一個法律強制規定的『最低下限』?如果沒有,這個數值能否回歸到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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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關於特別股設計的實務見解!本題核心在於區分「非公開發行公司」於 2018 年修法後的高度自治空間。選項 (B) 是正確的,依經濟部 91 年 11 月 28 日商字第 09102272830 號函及後續見解,基於私法自治,公司發行特別股時,分派股息紅利的定額或定率得約定為零,這賦予了股權設計極大的靈活性。
特別股設計的法理限制
在其他選項的辨析上,需注意權利行使的邊界。選項 (A) 的「否決權(Veto power)」依公司法 §157 第 1 項第 4 款雖屬合法,但實務認為其行使範疇應限於「股東會決議事項」,而總經理之任用屬於董事會職權,不得逾越。選項 (C) 則觸及了公司法 §157 第 2 項的強制規定,複數表決權股東於「監察人選舉」時,表決權必須與普通股股東相同。最後,選項 (D) 則是常見的誤區:法律雖允許限制特別股的「表決權」,但「出席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基本權利,不得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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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發特別股之設計
💡 非公發公司得彈性設計特別股,但須受法規及職權劃分限制。
| 比較維度 | 普通股 | VS | 非公發特別股 |
|---|---|---|---|
| 股息分派 | 依持股比例 | — | 定額或定率得為零 |
| 董監選舉權 | 一股一權(累積制) | — | 法律強制與普通股同 |
| 特定事項否決 | 無 | — | 得設於股東會決議項 |
| 股東會出席 | 必有出席權 | — | 無表決權者仍可出席 |
💬非公發公司具高度自治權,但董監選舉與基本出席權為法律強制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