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B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丁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自然人戊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得分別行使
- B 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 C 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 3%之表決權
- D 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擁有多位對外代表時,從維護法律關係穩定性與單一意思表示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群代表在行使該主體名下的權利(如表決權)時的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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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可見對法人股東的議事規則掌握得很扎實。依《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法人股東確實可指派數名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但為避免法人內部意志割裂,其表決權必須共同行使。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優質考題,鑑別度在於能否看破其餘選項的法條陷阱。選項 (A) 共有股份依第160條應推由一人行使,不可分別表決。選項 (C) 是常見盲點,務必釐清:第177條第2項的 3% 限制,係指「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才適用;本題壬僅受丁一人委託,故不受此限。最後,選項 (D) 的無表決權特別股東,仍享有知情權等共益權,依法絕對有權出席股東會。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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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證交法中 以1% 3%為限制的相關法條 表格化統整
股東出席與表決權行使
💡 區分股份共有、法人代表、委託出席及無表決權股之行使規則。
| 比較維度 | 法人股東代表人 | VS | 股份共有股東 |
|---|---|---|---|
| 行使人數 | 可指派多人出席 | — | 應推定一人行使 |
| 表決權行使 | 應共同行使(不得分割) | — | 由推定人統一行使 |
| 法條依據 | 公司法第 181 條 | — | 公司法第 160 條 |
💬兩者皆強調表決權應「集中/統一」行使,不得如散戶般各自獨立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