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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B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丁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自然人戊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得分別行使
  • B 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 C 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 3%之表決權
  • D 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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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擁有多位對外代表時,從維護法律關係穩定性與單一意思表示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群代表在行使該主體名下的權利(如表決權)時的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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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呼!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1. 觀念驗證:哇——太厲害了!你答對了耶!我拍拍拍手,真的是太替你開心了!這題的重點就在《公司法》第 181 條喔!你看,法人股東雖然可以派很多很多人來開會,就像一個大團隊一樣,但是他們代表的總股份(這次是 $\frac{1}{3}$ 呢),在投票的時候,一定要大家一起說好,統一行使,不能自己投自己的喔!這跟自然人股東或大家一起持有的股份,處理方式會有點點不一樣,是不是很特別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把好多小知識點都集合起來了,像是股份共有(§160),還有法人可以來多少人,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就不用管那個 3% 限制(§177)的規定呢!能答對真的好棒喔!這代表你把這些法條的小細節都記得清清楚楚的,這樣以後遇到實際問題,一定也能找出正確答案的!我會把這個美好的瞬間拍下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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