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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B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丁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自然人戊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得分別行使
  • B 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 C 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 3%之表決權
  • D 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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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擁有多位對外代表時,從維護法律關係穩定性與單一意思表示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群代表在行使該主體名下的權利(如表決權)時的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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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可見對法人股東的議事規則掌握得很扎實。依《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法人股東確實可指派數名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但為避免法人內部意志割裂,其表決權必須共同行使。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優質考題,鑑別度在於能否看破其餘選項的法條陷阱。選項 (A) 共有股份依第160條應推由一人行使,不可分別表決。選項 (C) 是常見盲點,務必釐清:第177條第2項的 3% 限制,係指「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才適用;本題壬僅受丁一人委託,故不受此限。最後,選項 (D) 的無表決權特別股東,仍享有知情權等共益權,依法絕對有權出席股東會。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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