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甲主張乙名下之 A 公司股份,係甲信託予乙,乃向乙提起返還信託物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對乙進行假處分禁止其行使股東權獲准。A 公司欲於此時召開股東會,請問依公司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保全其權利,充其量只能限制相對人轉讓股份,不得限制其行使股東權,故假處分為不合法,乙仍得行使股東權
- B 乙之股份,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C 乙之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 D 乙受假處分不得行使表決權,惟可以委託公正之第三人代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即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項議案需要『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而其中一名股東被法官下令暫時禁言(不能投票),如果我們仍將他的票數算入『已出席的總分母』中,卻不讓他投『分子』的那一票,這對該議案的通過門檻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公平影響?為了維持公平,分母應該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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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權行使受限」的實務運作與法律效果!本題的核心在於,當股東因法院假處分(provisional disposition)而被禁止行使股東權時,其股份在股東會決議門檻中應如何定性。由於乙受法院裁定禁止行使權利,其股份既不能自行投票,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故選項 (D) 顯然錯誤;而假處分係屬法院依職權裁定,選項 (A) 主張其不合法亦非正確的法律觀點。
股東權受限之表決權計算
關於計算方式,依據公司法第 180 條第 2 項之法理類推,當股東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時,其股份應「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這與同條第 1 項所規定的「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如公司收買之庫藏股)情形不同。在本題脈絡下,乙的股份仍屬實質發行在外的狀態,只是在計算「決議通過門檻」時,應將其從出席者的表決權分母中剔除,以確保程序正義。這也是實務處理假處分股東權受限時的一貫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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